集體企業所得稅征納審計

集體企業所得稅征納審計是對獨立經濟核算的集體企業,就其應稅所得額(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實施征納稅金的審查。

其主要內容:(1)銷售成本的計算是否正確,有無結轉銷售成本的單價與數量不實的情況;(2)實現的利潤是否全部轉入利潤帳戶,有無隱瞞、轉移實現的利潤的問題; (3)記入“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漏記營業外收入和擴大營業外開支範圍與標準的問題; (4)計入成本的計時、計件、分成、浮動工資,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比例和限額; (5)稅前還貸或以稅還貸的各項貸款,是否屬於國家指定部門發放的貸款;有無企業主管部門自行發放的貸款等,也用稅前利潤或以稅金歸還的情況; (6)稅前還貸或以稅還貸,是否經稅務機關批准;有無貸款項目未完工或投產後無增長利潤及稅金,也用稅前利潤或以稅金還貸的問題; (7)提取企業基金的各項指標,是否由主管部門正式下達並經稅務部門同意;有無自行更改考核指標,隱瞞計畫完成實況,而多提企業基金的情況; (8) “三廢”產品是否利用本企業的“三廢”為主要原料生產的;有無用非本企業“三廢”生產的產品, 也提留“三廢”產品淨利潤的問題; (9)對納稅檢查的查獲額,是否及時進行了帳務調整;有無因未作調整,造成明補暗退、前補後退或重複征納的問題等。見“國營企業所得稅征納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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