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性侵權

侵權事件的施害者採取各種隱蔽、半隱蔽或其他具有迷惑性的欺騙手段,對受害者的權益實施的惡意的隱性損害;或者,侵權事件的雙方都處於無覺察的情況下,施害者對受害者的權益造成的無意識的隱性損害,都叫隱性侵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隱性侵權
  • 外文名:Implicit infringement
  • 內容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概要,舉例,

概要

在現代社會,隱性侵權具有隱蔽性、多發性、持久性和複雜性的特點。一般地,由於在施害者實施侵權時,受害者對自己權益是否受到了損害,毫無察覺;或雖有察覺,但並不容易通過獲取法律援助,來證明施害者對自己的權益構成了損害,更難以通過常規手段取證,來確認施害者對自己的權益構成了多大範圍、多大程度的事實損害;或者竟然長時間不能確認對自己權益構成損害的施害者歸屬,而等到能確認時,侵權行為往往已經終止了較長時間;而第三方一般沒能或者不願為受害者提供警醒和救援。因而,侵權過程極其隱蔽、多發、持久和複雜。
隱性侵權在維權過程中,一般應以受害者或第三方能明確發現並證明施害者事實侵權,且能界定侵權範圍和程度,進而依法進入法定訴訟程式時,作為追訴時效的起點。從這個意義上說,隱性侵權其實是不應該設定追訴時效的。但在處理同一對施、受害者不連續隱性侵權案件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會掉入比照顯性侵權的“以發生、繼續和終止侵權行為時,或出現侵權結果時,作為追訴時效的起點”的慣性思維陷阱,導致有些較早發生過的侵權案件,維權艱難甚至失敗。

舉例

截止2014年,隱性侵權主要表現在以下領域:
1、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假冒、盜版、惡意搶注商標等;
2、勞動者權益保護領域: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惡意調崗以逼職工主動辭職,從而規避解聘或辭退契約工時的經濟補償;或拒絕、延緩、拖欠勞動者社保的辦理和繳費等;
3、家庭成員間的封建尊卑;
4、朋友間的非法等級設定;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非法約定;
6、電信資費的不透明處理;
7、繼發性的醫療事故傷害;
8、因生產、生活設施設備設計上的缺陷造成的事故傷害;
9、旅遊、商貿、服務行業的霸王條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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