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侵權

媒體侵權

媒體侵權在司法界尚未有確切的法律定義,但業內人士均認為媒體侵權指的是新聞主體通過新聞媒體傳播新聞作品的方式,在新聞傳播活動中對他人(包括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某種侵害的行為,如新聞媒體因採訪報導和發布廣告侵害到他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的行為就構成了媒體侵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媒體侵權
  • 外文名:Media infringement
侵權特點,防止措施,

侵權特點

在過去有關媒體侵權的司法審判中參照的是《民法通則》等一般的民事侵權法規,但在20餘年的司法沿用過程中,媒體侵權逐漸湧現出了一些新的形式和內容,使得媒體侵權同一般的民事侵權有著諸多不同之處,給司法界定帶來種種不便。媒體侵權不同於一般民事侵權的特點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1.媒體侵權屬非純粹的民事法律問題。媒體侵權之所以被很多學者、專家區別看待,就是因其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法律侵權。一般的民事侵權指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活動和侵權行為,而媒體侵權一般涉及的是自然人和新聞媒體,且由於新聞媒體的性質而牽涉到公民言論、出版等自由權利的行使。2006年6月,《第一財經日報》報導稱富士康在中國內地存在“血汗工廠”,富士康方面以記者名譽侵權為由阻止記者的採訪報導,並向該報的兩名記者提出總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的索賠。但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和出著作權利是根據憲法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而衍生出來的,因此,新聞媒體的新聞報導活動不同於純粹的民事活動,而類似於一種公民政治權利的使用,媒體侵權案件只用《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中對於一般的民事主體之問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等的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宜。
2.媒體侵權在法律保護上不具雙向性。在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中,各民事主體在法律保護上處於平等的地位,《民法通則》《民法》等法律規範可保護民事主體的名譽權、人格權等正當權益,但卻不能保護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權。以1998年無錫日報訴中國足協案為例,無錫日報曾訴求法院保護其對中國足協的採訪權,但被法院以無法律依據為由駁回。由此可知,由於媒體侵權是一個後起之詞,在我國法律中尚無確切、完善的規則限定,因而談到法律保護時自然無依據可循。一向以民事侵權為依據處理的媒體侵權同一般主體的民事侵權有著太多不同之處,在法律保護上侵權主體雙方亦不具有相同的地位。
3.媒體侵權往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媒體侵權區別於一般民事侵權案件的又一不同之處在於案件往往會涉及公共利益。在媒體侵權案件中,侵權主體的新聞媒體方作為國家法律認可的公民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行使者和傳播載體,無論其發布、傳播、報導的內容是什麼,都是民主社會裡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反映。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通常不是為了一己私利,而是承擔著很多的社會責任,為的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2008年1月,《法人》雜誌記者對遼寧西豐縣強制拆遷的報導,反映了被拆遷商人以及其他民眾和法律的正當訴求,當然就不可避免地侵害某些人的名譽權。在維護公民合法權利與政府機關及其官員的名譽權之間,顯然存在矛盾。雖然這不能成為否定侵權的理由,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媒體侵權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確實會給司法審判帶來種種難題。

防止措施

1.強化法律意識
大眾傳媒的原則是向客群傳達真實的客群關心的事實信息,因此,越是真實的信息,就越符合大眾傳播的要求。但是,並不是所有真實的、客群關心的事實信息都是可以傳播的,有關公民隱私的信息就是如此。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越是客觀、真實、全面,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就越嚴重,這便構成了媒體傳播的一般原則與個人隱私權並不完全相一致衝突。所以,新聞媒體要慎用新聞自由權利,在履行輿論監督,特別是在批評、揭露、曝光某些違法犯罪事件時,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展開,因為記者畢竟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客觀報導的權利,沒有執法的特權。在採訪報導過程中,也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以一種平和、平等的口氣進行提問,以旁觀者的身份進行調查,客觀、真實地把事件的來龍去脈揭示出來,避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民事權利,這樣做其實也是在保護自己。
傳媒履行自己的傳播職能既是自己的需要,也是社會的需要,在法制建設還不盡如人意的今天,藉助公眾輿論的力量,可以使一些錯誤得到糾正,違法亂紀得到查處,這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廣大媒體人士在履行輿論監督職能的同時,要充分尊重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在完成大眾傳播、實現新聞自由與尊重個人權益間尋求平衡。只有這樣,傳媒行業才能得到廣大客群的充分信任和支持,才能更健康地發展和壯大。
2.加強職業道德調控
道德作為社會調控的一種手段,是隱性的、預防性的和非強制性的。人們的職業價值觀的變化為道德調控職業犯罪提供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和心理準備。為此,首先必須建立起輿論監督機制,因為輿論的形成意味著公開,而職業事務的公開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輿論的客觀程度。在職業內部,在從業人員的業務關係之間應該儘量做到透明和公開。在職業之間、行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也要避免個人的投機行為和權利的交易行為。其次還要建立起激勵機制,適時地對正面積極因素給予提倡和表揚,會對惡意的動機起到預防和抑制的作用,從而轉變人們思想認識的誤區,把不健康的不積極的觀念扼殺在萌芽之中,繼而激發人們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把個人的聰明才智引導到健康的事業中去,最大程度地發揮各自的長處,共同把傳媒事業做好。
3.建立行業自律
1997年以來,中國記協(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相繼成立了行業自律和維護新聞工作者權益的專門機構,先後制定(修訂)了《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與中宣部等聯合發布),還向社會發布了《關於建立新聞工作者接受社會監督制度的公告》。此外,中國報業協會也積極開展行業自律,1999年底,中國報協發布《中國報業自律公約》,並成立《中國報業自律公約》執行監督委員會。另外,一些省、市、自治區的新聞行業組織也先後制定出行業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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