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權

微博侵權

微博侵權是指因微博使用人的故意或過失,在使用微博進行網路活動時,對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損害結果與微博使用人的行為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的侵權行為。其是一種新型的侵權模式,具體表現為抄襲、轉發、“惡意搶注呢稱”、發布虛假信息等形式。

基本介紹

侵權特點,形式,原因,

侵權特點

1.微博侵權行為主體較難識別。“在現實生活中,你展現你的性別、年齡、相貌、操何種語言、視力和聽力以及你的智力,而在網路空間,TCP/IP協定卻拒絕讓網路的管理者了解除IP位址以外更多的東西,而IP位址幾乎與你的身份信息無關。”目前國內各大網站微博用戶均未實行實名認證制度,網路行為的實施者往往都是虛擬身份,要想在網路空間對網民的行為實行有效的控制和規範,要比現實中困難得多,即使發生侵權,對侵權主體的認定也比較困難。
2.侵犯的客體具有複雜性。微博傳播的即時性導致侵權的即時性,用戶本身就是把關人之一,網站管理員難以在短時間內處理大量信息,不實信息、虛假信息大量存在,微博內容侵犯的可能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可能是商業信譽、直接經濟利益,也可能是社會公共秩序,而這些複雜的客體對於大多數知識水平較低的微博用戶來說,甄別起來比較困難,甚至許多用戶在發帖時便沒有這樣的把關意識。
3.舉證技術要求和成本較高。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微博用戶可以迅速將信息刪除,若要舉證,需要尋求專業的認證機構以及入口網站的幫助,成本較高。這樣的舉證過程對於專業的法律人士或企業來說,或許尚能承受,對於法律素養和網際網路專業知識比較欠缺的普通公民來說,往往難以實現。

形式

1.抄襲微博侵犯著作權。著名童話大王鄭淵潔、學者李開復都曾有過微博被原文轉載不署名的經歷,都曾在微博上呼籲保護微博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標明作者、出處等信息。140字的微博是不是“作品”,王遷教授認為,“首先,微博140字的量足以構成作品,但並非所有140字的微博都是作品。其次,在法律上,有獨創性的表達就可以算作品,獨創性高低與保護水平高低成正比。”複製他人微博作品不標明出處,將他人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占為己有或讓公眾誤解為自己所作,則侵犯了他人的作品署名權。
新浪騰訊等入口網站之間互相抄襲對方名人微博,在明星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開設微博。“有業內人士也指出,微博平台之間批量複製內容到己方平台的現象,其實在業內根本就是潛規則。”
2.轉發微博擴大影響。微博一經發布,便進入公眾視野,其他用戶便可以自由瀏覽、關注、評論、轉發、收藏。轉發是微博最常見的形式,由於每位用戶的“冬粉”數量不同,“冬粉”多的用戶發布的微博更受關注,特別是名人微博,許多明星、大亨的微博哪怕只是個人日常生活的簡單記錄都會被轉發多次。
如果說微博包含他人的作品存在侵權,那么轉發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則擴大了侵權言論的影響範圍,在二次傳播中,他人的隱私或商業秘密被更多人知曉,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對受害者的權益侵害更大。“因此如果行為人惡意或者未盡到合理的判斷、注意義務,對侵權案件推波助瀾,就應當與原創微博主承擔連帶責任。”轉發用戶接到刪除微博的通知之後,應當立即刪除,否則將對擴大侵害部分承擔責任。
3.“惡意搶注呢稱”。一些運用微博進行行銷的商戶,冒用名人微博推銷產品,許多用戶經常被淘寶商戶“提到”。快速有效的微博行銷頗受青睞,一些小商戶開始用名人、知名企業名稱或商標作為自己的微博暱稱,違反了公平、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此外,惡意搶注微博進行行銷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4.發布虛假信息。近年來,“搶鹽風波”、“織里抗稅事件”等充斥著微博,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微博發布虛假信息製造混亂,引起民眾恐慌。微博是個人言論、觀點發布的平台,但不恰當的發言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例如,利用微博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色情信息、地震謠言等。

原因

(一)微博隱匿的傳播特性,導致用戶侵權時的無所畏懼
網路社會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匿名性,微博成為一個開放、自由、包容的平台,要想追蹤到發布者的IP位址和用戶信息必須具備相當的技術條件才能辦到,在缺乏監管的環境下,用戶“放心大膽”地發表自己的看法,對自己感興趣的信息關注、瀏覽、轉發、評論,很少考慮自己的行為導致的影響,有時甚至發生侵權也渾然不覺。
勒龐在《烏合之眾》中提出,民眾是衝動、易變、急躁的,不會深思熟慮,容易受暗示,容易走極端,民眾的情緒是誇張的,也是單純的。在微博中,用戶也符合“群體”的某些特徵,匿名導致的結果就是用戶言行隨意性更強,缺乏理性。在金山公司訴周鴻襪侵權案件的一審判決書中,法院首次對微博進行了司法意義上的定性:“個人微博的特點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體,因此相比正式場合的言論,微博上的言論隨意性更強,主觀色彩更加濃厚,相應對其言論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寬。”_6在“浙江微博侵權第一案”中,市民王先生髮微博稱浙江一家公司在半年時間裡“非法裁員二分之一”、“威逼利誘無所不用其極”,隨後微博被廣泛轉發、評論,公司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將王先生告上法庭。王先生髮布微博時“出於義憤”,萬萬沒有想到是這個結果。
在微博轉發的過程中,用戶對原有信息進行評論、補充,有可能形成新的討論焦點,掌握信息多或是說服力強的微博成為意見領袖,在自由討論中受到的關注更多。在“五道槓事件”、“郭美美事件”以及最近的“福建表叔跨省消報事件”中,越來越多的真實信息在網友強大的“人肉搜尋”下曝光,對於當事人的影響也由網上的討論、譴責轉化為現實的輿論壓力。
(二)網路環境混亂,管理機制尚不健全微博是近兩年新興的交流平台,不管是對於網路運營商還是用戶,都還沒有進行有效的規範化管理。管理部門對於網路運營商的資質審核力度較小,入口網站對於註冊用戶的年齡、身份、文化程度等均沒有限制。而要對微博上紛繁複雜的海量信息進行實時監控難度較大,對於一些不明顯的侵權行為,往往需要等到用戶舉報之後才會事後審查,採取相應措施。同時使用幾個賬號的用戶也並不罕見。對於這些亂象,入口網站也沒有進行清理,被禁言、被封號的用戶換個賬號又能接著用。
運營商角色定位模糊,沒有盡責。在2010年《侵權責任法》公布實施之前,法律無法對網路運營商的責任進行明確界定,網路運營商的監管常常缺位,即使有一些明顯違反社會風俗及法律的內容發布出來運營商都可以不管不問,運營商往往等到被侵權人舉報、通知才會採取措施。《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提供者接到通知或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運營商明知自己被網民不正當利用,就應當主動採取必要的措施,被侵權人未通知不再成為免責理由。
(三)網民素質較低,沒有謹言慎行的習慣由於微博的開放性、包容性,用戶審核寬鬆、門檻低,微博用戶群體的素質良莠不齊。“微博的開放性決定了參與者的多樣性,言論水平的參差不齊和真偽差異難以避免。”“微博的言論沒有傳統新聞界的行業規範與約定俗成的規則,微博言論大部分是基於自覺自律的個人行為,責任意識比較薄弱。”一些用戶為了追求轟動效應、獲取關注度,發布一些未經核實的爆炸信息吸引眼球。
那些對微博侵權認識不到位、法律意識淡薄的用戶,在發布微博的時候不會考慮是否侵犯了他人權益,往往出於娛樂心理和獵奇心理,對於著作權、肖像權、隱私權、商業秘密等的認識不夠;微博用戶對於微博傳播造成的影響力缺乏比較科學的認識,很多人抱著“只是玩玩,不用當真”的心理發布了包含侵權內容的文字、照片。受害者往往不會選擇司法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多數採取的態度是忍氣吞聲或網路謾罵,稍微理性點的做法是“通知其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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