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平(新疆奎屯市原副市長)

陶平(新疆奎屯市原副市長)

陶平,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於河南省信陽縣,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奎屯市,住奎屯市。曾任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6年3月30日違紀被查。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逮捕。2016年6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6年11月4日提起公訴。2016年3月30日,霍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0元。2017年6月27日,新疆高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陶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省信陽縣
  • 出生日期:1963-09-04
  • 性別:男
  • 戶籍地:新疆奎屯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強制措施,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曾任奎屯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奎屯市副市長;主要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電力和項目招投標方面等工作,並分管城市規劃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3月30日,據新疆自治區伊犁紀檢監察網站訊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陶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受賄罪被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被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公安局逮捕。

依法雙開

2016年6月15日,據新疆自治區紀委官網訊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紀委對奎屯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陶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陶平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購物卡。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其妻子投資入股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以其妻子名義投資入股、幫助其親屬承攬工程並謀取利益。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陶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伊犁州紀委、監察局審議並報伊犁州黨委、州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陶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霍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霍檢公訴刑訴(2016)4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平犯受賄罪,於2016年11月4日向霍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霍城縣人民法院審理霍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陶平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新4023刑初40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陶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0元;追繳被告人陶平違法所得397400元、200克黃金(金條)和一部佳能1DX相機由扣押部門依法處理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陶平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6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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