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4月2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5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陵府辦規〔2022〕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縣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使用,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維護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規範》、《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程式》、《農產品地理標誌等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陵水農產品地理標誌是指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並準予登記(登記證書編號:AG102619、AG102623),陵水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理標誌農產品產地僅限於陵水黎族自治縣所轄椰林鎮、新村鎮、英州鎮、本號鎮、隆廣鎮、三才鎮、光坡鎮、文羅鎮、黎安鎮、提蒙鄉、群英鄉11個鄉鎮區域,具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的地理標誌農產品保護範圍為準。
第四條 陵水農產品地理標誌由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圖案、核准登記產品名稱字樣和登記證書編號組成。
第五條陵水縣農產品地理標誌證書持有人依法依規對陵水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並負責組織協調開展監督管理、指導服務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標誌使用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陵水農產品地理標誌:
(一)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二)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三)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四)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第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申請人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標誌使用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三)生產經營計畫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四)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檔案和材料。
第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申請使用審查通過並簽訂使用協定生效後,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方可在產品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第三章 標誌使用人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在產品包裝上印刷或加貼核准登記產品的標誌;
(二)可以使用核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展銷。
第十條 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及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二)保證經農業農村部核准登記的地理標誌農產品品質和信譽;
(三)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第十一條 標誌使用人在印刷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時,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範手冊》要求,產品年產量、標誌印刷量及印刷格式應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登記證書持有人。
第十二條 標誌使用人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和標誌使用制度,按照相應質量控制措施組織生產經營,建立生產、銷售和標誌使用檔案;應有專人負責該專用標誌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專用標誌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專用標誌標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產品地理標誌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農產品地理標誌的地域範圍、標誌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接受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標誌使用人每年11月底前向證書持有人報告年度標誌使用情況;證書持有人每年12月底前向陵水黎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報告年度標誌使用情況等情況。
第十五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縣農業農村局視情節督促證書持有人可以依法、依約採取暫停使用、限期整改、終止協定、法律訴訟等處置措施。
(一)生產區域超出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二)標誌使用人未嚴格按照相應質量控制措施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三)有證據證明生產經營的農產品品質不符合地理標誌農產品質量控制技術要求的品質特徵和安全標準;
(四)未按規定要求建立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制度及產品可追溯檔案、標誌使用檔案;
(五)拒絕接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及產品抽檢;
(六)未經許可,標誌使用人擅自在其他產品上擴大使用標誌,或超過協定期限使用標誌;
(七)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農產品地理標誌。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經農業農村部核准登記的陵水行政區域的農產品地理標誌;不得使用與標誌相近、容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標誌,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不得冒用經農業農村部核准登記的陵水行政區域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違反本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凡擅自使用、偽造變更及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的,由有職權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申請書》、《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範手冊》等,統一使用由農業農村部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組織制定的規範模板。
第十八條 證書持有人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適用於陵水地域範圍內取得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的農產品。
第二十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收取任何使用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陵水黎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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