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靈芝,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田林縣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田林靈芝保護範圍田林縣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西部,地處雲貴高原與南嶺丘陵過渡帶,屬於亞熱帶季風氣候區,全縣年平均氣溫為19.5℃,年降雨量1204毫米,適宜種植靈芝。田林靈芝菌蓋木栓質;半圓形、圓形或腎形,顏色呈紅褐色、紫色等,有光澤,其同心環紋,新鮮菌蓋背部淡黃色,菌抦扁至圓柱形,側生為主粗細不等,與菌蓋同色,表面有漆樣光澤,菌體有菌香味。產品具有明顯的地方特色。
2018年2月12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田林靈芝”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林靈芝
- 產地名稱: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田林縣
- 品質特點:扁至圓柱形,側生為主
- 地理標誌:國家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誌
- 批准文號:國家農業部第2651號公告
- 批准時間:2018年2月12日
產品特點,品質特性,營養價值,產地環境,歷史淵源,生產情況,產品榮譽,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質量技術要求,專用標誌使用,
產品特點
品質特性
田林靈芝菌蓋木栓質;半圓形、圓形或腎形,顏色呈紅褐色、紫色等,有光澤,其同心環紋,新鮮菌蓋背部淡黃色,菌抦扁至圓柱形,側生為主粗細不等,與菌蓋同色,表面有漆樣光澤,菌體有菌香味。產品具有明顯的地方特色。
營養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版)靈芝描述,按乾燥品計算:含靈芝多糖以無水葡萄糖(C6H12O6)計,不得少於0.9%;含三萜及甾醇以齊墩果酸(C30H48O3)計,不得少於0.5%。
產地環境
田林靈芝保護範圍田林縣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西部,地處雲貴高原與南嶺丘陵過渡帶,屬於亞熱帶季風氣候區,全縣年平均氣溫為19.5℃,年降雨量1204毫米,集中在5月-10月,占全年總雨量的80%以上,雨熱同季,適合靈芝生長。
田林縣為廣西壯族自治區面積最大的縣, 國土面積5577平方公里,絕大部分為土山丘陵地,土壤類型以砂頁岩赤壤為主,肥力中等。境內的南盤江、馱娘江、西洋江三大江以及十二條支流總里程1100公里。森林覆蓋率76%,適宜靈芝生長。
歷史淵源
田林靈芝,栽培歷史悠久。
2009年,田林縣建立了1萬平方米的靈芝無公害標準化示範大棚,並分別在5個鄉(鎮)建立150畝的靈芝栽培示範點,在全縣範圍內引導民眾培植靈芝。
2014年,田林縣獲國家經濟林協會授予“中國靈芝之鄉”稱號。
生產情況
2017年,百色市田林縣靈芝地理標誌保護種植面積7.5萬公頃,產量4.5萬噸。
2018年,百色市田林縣適合野生靈芝生長的天然林面積達113萬畝,全縣14個鄉鎮都盛產天然野生靈芝,年產量400噸左右,全縣有從事野生靈芝採摘和靈芝栽培等從業人員達1.15萬人,引種栽培仿野生靈芝年產量達1000噸,年總產值1.8億元。
產品榮譽
2018年2月12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田林靈芝”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田林靈芝的地理標誌保護的區域範圍為百色市田林縣所轄樂里鎮、利周鄉、浪平鄉、百樂鄉、舊州鎮、定安鎮、平塘鄉、者苗鄉、潞城鄉、八桂鄉、六隆鎮、八渡鄉、那比鄉、高龍鄉總計14個鄉鎮165個行政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05°27′-106°15′,北緯23°58′-24°47′。
質量技術要求
- 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
產地選在清潔無污染,年平均氣溫20℃,土壤pH值4.5-5;光照充足溫差大,有機質較豐富坡地或平地,年平均相對濕度85%的農業生產區域。
(2)特定的品種
靈芝(GANODERMA)為該地特定品種,主要為紅靈芝和黑靈芝。
(3)特定的種植方式
嚴格按照《無公害食品 田林靈芝栽培技術規程》採用雜木屑、玉米芯等袋料栽培或段木栽培方式進行生產,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肥料、農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不得使用違禁農業投入品和其他有害物質,確保靈芝生產環境清潔和質量安全。
(4)產品採收標準及初加工處理
採收標準為:一是大量褐色孢子彈散;二是菌蓋表面色澤一致,邊緣有卷邊圈;三是菌蓋不再增大轉為增厚;四是菌蓋下方為色澤鮮黃一致。要適時採收,採收時從菌柄基部剪下,留柄帶0.5厘米-1.0厘米,讓剪口癒合後再形成菌蓋原基。把採收後的靈芝過長的柄基剪去,單個排列曬乾或烘乾。採收和曬、烘乾時要避免機械損傷,以保整朵靈芝的完整和色澤的美觀。
(5)生產過程記錄:對生產過程中包括地塊、栽培原料、品種、病蟲害發生情況、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採購和使用、產品收穫、初加工過程、銷售等進行認真記錄登記,並妥善保存2年以上。
- 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在國家或行業新標準出台之前,衛生指標要符合《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茄果類蔬菜等58類無公害農產品檢測目錄的通知》(農辦質【2015】4號)的食用菌檢測目錄規定,國家或行業新標準出台之後,按新標準執行。
專用標誌使用
按照《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規範》要求,田林靈芝保護範圍內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和個人(簡稱申請人)需要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經申請人申請,審核符合標誌使用條件的,由田林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誌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標誌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生效後,標誌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印刷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範手冊》要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
田林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建立規範有效的標誌使用管理制度,對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並提供技術諮詢與服務。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誌使用情況,並接受田林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監督。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應當保存五年。
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不得超範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