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陳西嶽,男,1971年10月1日生,湖南省祁東縣人,十八歲第一次走向法庭,2003年棄理從法,通過司法考試,2008年獲湖南大學法律碩士學位,2009年成為湖南業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2011年榮獲“湖南省首屆十佳青年律師”榮譽稱號。其法哲學思想自成一體,是“競爭與均衡”理論奠基人。
人物作品
法哲學代表作:《揚起義務本位的旗幟》,《〈競爭與均衡〉緒論》,《義務本位 可持續發展 文明的飛躍》,《競爭與均衡理論視角下法的價值問題反思》。
哲理詩代表作:《浩宇孤舟》,《隕石之戀》,《科學是火》,《千年尋夢》。
主要學術思想
關於人類社會的基本矛盾與發展動力
陳西嶽於2003年提出“競爭與均衡”理論,該理論框架於2008年通過其碩士論文《競爭與均衡理論視角下法的價值問題反思》得以定型。陳西嶽認為: 馬克思主義生產關係矛盾理論從一個非常重要的角度闡述了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但該理論不足以全部揭示人類社會制度文明發展演化的內在規律。陳西嶽認為,人的需求的無限性與資源的有限性的矛盾是人類社會一切矛盾的根源,需求和競爭的矛盾運動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競爭與均衡的矛盾運動是支配人類社會由低級向高級不斷發展的基本規律。隨著人的需求層次的遞進,人類的主導競爭手段遵循從勞力到暴力、到權力、到謀略、到財富最後到知識的演進過程。相應地,人類社會可以劃分為六種社會形態,由低級向高級依次為勞力社會、暴力社會、權力社會、謀略社會、財富社會和知識社會。
關於法的產生和法的發展
陳西嶽認為:人類原生性競爭行為有無限擴張的趨勢,自然狀態下的競爭傾向混亂和無序,強弱對比是自然競爭的必然產物。法律產生之初既不可能是“公意”的體現,也不可能是“主權者的命令”,法律是強勢者主導的意志,是強勢者向弱勢者發起的一項“契約”,且歸根到底是受人類生存狀態的制約。法律通過剔除某些既有的競爭手段,禁止和限制新的不合理的競爭行為以確立與當時的需求狀態相適宜的競爭關係和競爭秩序。人類法制化的進程,實際上是一個不斷節制自然權利性行為的過程,是人的社會性不斷抗衡人的自然性的過程,也是法律不斷抗衡和調正生產力及科學技術原始動力的過程。
關於法的價值
陳西嶽認為,法的價值的首要意義是用來指導立法,因而法的價值主體首要的應當是指決定法律具體內容的法律創製者。法的價值是法中蘊含的能滿足人類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需要的一種精神指向,其意義並不在於闡明法的功能、法的作用和法的目的本身,而是指引立法者如何藉助法本身所具有的屬性和功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法的積極作用,以實現法的正當目的的倫理尺度。法的精神,應當是“理性”、“自律”和“正義”,其中“理性”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也是法的一維價值,“自律”是法的核心價值,也是法的二維價值,“正義”是法的最高價值,也是法的三維價值。在這三個價值中,其中“自律”作為法的核心價值,是決定法律進步程度的關鍵性因素,也是最具有實質性意義的價值。
陳西嶽認為,弱勢者的抗爭和強勢者的自律是推動人類制度文明的兩大主觀能動力量。在高科技武裝的熱兵器年代,人類已承受不起暴力革命的代價,因此不能期望弱勢者用革命的方式來重建一個新的秩序,那么唯一希望的只有依靠法律,強勢者在頂層設計上應把“理性”、“自律”和“正義”的法的精神不斷地貫穿到底。
律師從業經歷
2003年通過司法考試,2006年8月作為衡陽市選派律師代表參加湖南省律師辯論大賽。2005至2009年長期擔任衡陽人民廣播電台“周末說法”欄目和衡陽資訊頻道“法律問答”欄目常年特邀主持人,2010年起擔任衡陽電視資訊頻道“政務公開”(市政府舉辦)欄目法律顧問和特約評論員。致力於企業和行政部門的法律風險防範及對策的法律務實研究,曾受邀在《經理日報》編輯部組織的“湘商年會”上為企業家作《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及對策》的講座。有多篇學術論文在省級和國家級刊物發表,碩士論文被天下論文網等多家學術資源庫作為有償閱讀的論文收錄。屢有成功代理案例和時評、法律分析意見見諸報端和電視媒體。2010年7月17日《衡陽晚報.周末版》“法治人物”專欄以“思辯之劍陳西嶽”為題對陳西嶽律師的律壇業績作了整版專題報導。2011年被評為湖南省首屆十佳青年律師,是湖南省除長沙之外各地州市中僅有的兩名入選人之一。2012年衡陽市委宣傳部黨刊《衡陽通訊》以《胸中有日月,一身是肝膽——記湖南省首屆十佳青年律師陳西嶽》為題對其優秀事跡進行了長篇報導。擅長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金融擔保、資產併購與重組等經濟與公司法律事務,另在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勞動爭議等方面的法律事務。在法律策劃和應對公共危機事件方面有獨到的研究和認識。
經典勝訴案例
1、2004年2月,代理陳XX訴祁東縣人民政府行政訴訟案,結果勝訴。當年衡陽市娛樂頻道“維權線上”欄目對該案的審理和判決情況作了專題報導。
2、2004年,代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駐衡陽地區軍事代表室訴衡陽市鴻達房地產公司商品房契約糾紛一案,為原告爭取了80多萬元的賠償額,開創了我市司法領域適用雙倍賠償原則懲罰開發商的先例。《衡陽晚報》對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作了跟蹤報導。
3、2006年代理肖翠華訴祁東縣公安局國家賠償案,判決祁東縣公安局賠償原告27萬多元,開創了我市同類案件國家賠償的最高額。《衡陽晚報》、《中國民主與法制時報》《浙江法制日報》等多家媒體對此案進行了報導,衡陽市娛樂頻道“維權線上”對此案也進行了專題報導。
4、2007年11月作為女企業家黃XX的代理人,以卓越的法理知識為其在一審和二審中均敗訴的借款糾紛案成功翻案,該案後成為人民法院處理同類案件的典型指導性案例。2008年1月14日《經理日報》以“衡陽一女企業家絕地維權”為題對本案的申訴及判決情況進行了專題報導。
5、2008年代理鄒學識訴祁東縣公安局國家賠償案,結果被告祁東縣公安局賠償原告22.5萬多元給原告。衡陽市資訊頻道及衡陽《新視報》分別對此案進行了長篇專題報導。
6、2009年7月,受香港廣美投資有限公司訴衡南雲集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標的達1200萬元)的原告方香港廣美投資有限公司的委託,為其在此前已委託好的代理律師提供法律策劃和法律指導,糾正原代理人的認識偏差,劃清借貸與投資的界限,避免原告陷入“投資關係”的暗井中,使原告化險為夷,成功勝訴。
7、2009年12月,作為衡陽詐欺第一案——宋XX、鄭XX契約詐欺案一案(詐欺金額達2700多萬元)被告人鄭XX的辯護人,成功地為鄭東生作了罪輕辯護,洗刷了原來轉嫁給他的不白之冤,還原了事情的真相,引起了人們對鄭XX的特別關注和普遍同情,取得了非常理想的辯護效果。(該案衡陽都市頻道“與法同行”欄目全程播放了庭審實況,在衡陽市產生轟動性的影響。)
8、2009年至2010年,陳西嶽律師代理祁東縣歸陽鎮訴衡陽市第一建築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在一審被告已經敗訴的情況下,陳西嶽律師在二審接手該案代理被告方,在該案存在諸多疑難爭執點的情況下,陳西嶽通過闡明法理,廓清是非,讓複雜問題明晰化,終於二審成功逆轉,反敗為勝,並將該案辦成鐵案。該案因其案情特別,具有突出典型性,在當地產生了重大影響,當年衡陽電視資訊頻道對審理結果進行專題新聞報導。
9、2011年至2012年,陳西嶽律師作為申請人(相當原告)的代理人代理了衡陽仲裁委員會成立以來受理的標的最大同時也堪稱最複雜的經濟契約糾紛案,即衡陽市長河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訴湖南省某建築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並成功勝訴。該案反請求標的上億元,其中判決確認的結算金額為7500萬元多,裁令對方當事人應當向我方當事人支付的違約金達324萬元。該案的本訴請求與反訴請求總計近二十餘項,爭執問題幾乎涵蓋了建設工程從招投標到工程結算的全部法律問題,其中包括招投標程式、契約效力、開工日期確認標準、承包範圍、計價方式、變更設計、工程款支付進度、竣工驗收、竣工資料移送、工程結算等重要問題。該案充分表現了陳西嶽律師對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專精的法理知識和熟練的應對與駕馭能力。
危機處理案例
衡陽市教育局《禁止補課通知》被全國媒體質疑違法事件案
衡陽市教育2009年7月21日下發了《關於剎住中小學生寒暑假補課歪風的緊急通知》,一石驚起千層浪。先是《京華日報》7月28日進行了正面報導,隨之即來《人民日報》、《檢察日報》、《長江日報》、《解放日報》和鳳凰網、人民網等網路媒體及網友對衡陽市教育局的通知提出質疑,其中尤其以張燕生、許昔龍、許蓉等全國知名律師的質疑意見最具有代表性,聲稱《通知》是在代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權!衡陽教育局處於輿論的風口浪尖之中。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衡陽市教育局的法律顧問,陳西嶽律師代表衡陽市教育局寫了一篇全面反映通知出台背景、出台目的及對通知的法律分析意見,澄清被曲解的事實,有理有節地批駁了有關法學專家和知名律師的偏頗理解,該文作為衡陽市教育局的回應8月3日被《法制日報》全文刊發。同時,面對《人民日報》的記者,陳律師明確表態歡迎質疑和爭鳴,在質疑和答辯的對抗聲中更容易讓人看到清事物的本質和全貌。這種客觀開放的心態贏得了《人民日報》記者的高度認同,2009年8月3日,《人民日報》把陳律師的支持觀點刊發,與湘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的反對意見進行PK。同時,陳律師在紅網衡陽論壇以個人名義發表了《理性看待教育的禁補令》。這幾個應對措施立即扭轉了一邊倒的輿論導向,最終維護了衡陽市教育局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