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歷
陳紹基,1967年9月參加工作,197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中山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副總警監。
陳紹基1967年9月參加工作,1968年-1970年在台山縣烽火角0507部隊服役,197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公安廳辦公室副科長、省公安廳研究室副主任、主任,省公安廳副廳長、廳長、黨委書記,廣東省政法領導小組副秘書長,廣東省委政法委專職副書記兼秘書長。1993年至2004年出任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委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委黨校(廣東行政學院)校(院)長。2004年至2008年出任廣東省第九屆政協主席、黨組書記,2008年至2009年出任廣東省第十屆
政協主席、黨組書記。1993年10月被授予副總警監警銜。
陳紹基是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四大、十五大、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屆、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陳紹基在其任職於廣東省公安廳期間,廣東警界業績彪炳,為廣東警界贏得“最威名顯赫的年代”。陳本人曾領導偵破如“東星輪”大劫案、“番禺”大劫案及“世紀大盜”
張子強案等要案,甚至曾在70小時內破獲綁架澳門商人何榮標並遭勒索8000萬元的特大案件,使其聲名海內外。因此陳紹基在廣東省政法系統享有“南粵政法王”之譽,同時他也是由
濮存昕主演的電視劇《英雄無悔》里公安局長的原型。
1963-1967年,
中山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67-1968年留校待分配
1968-1970年,
台山縣(今
台山市)烽火角0507部隊戰士
1970-1982年,省革委會保衛組、省
公安廳辦公室辦事員
1982-1983年,省公安廳辦公室副科長
1983-1985年,省公安廳研究室副主任、主任
1985-1986年,
佛山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掛職)
1986-1990年,省公安廳副廳長、省政法領導小組副秘書長
1990-1991年,省委政法委專職副書記兼秘書長(正廳級)
1991-1993年,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1993-1998年,廣東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其間:1996.04-1996.07在
中央黨校進修一班學習)
1998-2000年,廣東省委副書記、
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2000-2002年,廣東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02-2004年,廣東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廣東行政學院)校(院)長
2004-2009年,廣東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七大代表,
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
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四、十五大代表。
1993年10月被授予副總警監警銜。
案發雙規
2009年4月24日政協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通過了免去陳紹基省政協主席職務和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議。強調各位常委為官要清,經商有道,從藝講德,做人坦誠。
廣東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胡澤君代表省委通報了中共中央關於免去陳紹基省政協主席職務和廣東省委關於撤銷其省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常委會表決一致通過了《政協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免去陳紹基省政協主席職務的決議》和《政協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撤銷陳紹基省政協委員資格的決議》。
廣東省政協副主席
蔡東士主持會議並講話,表示堅決擁護中共中央的決定和廣東省委的正確舉措。強調剷除腐敗才能取信於民,凝聚人心才能穩定發展,堅持改革發展才能維護廣東政協形象,才能再鑄廣東輝煌。廣大委員特別是各位常委為官要清,經商有道,從藝講德,做人坦誠。大家共同努力,把人心、委員之心和一切行動都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來,實實在在地為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和人民受益再作貢獻。
違紀被查
一審判決
2009年4月16日,據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陳紹基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日,據
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4月23日,政協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通過了免去陳紹基省政協主席職務和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議。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六月十九日上午通過決定,免去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所擔任的第十一屆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撤銷其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2009年7月17日,廣東省委十屆五次全會通過決議,陳紹基涉嫌嚴重違紀,根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撤銷其十屆省委委員職務。
2009年8月27日從中央紀委了解到,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對陳紹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陳紹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款;生活腐化。 陳紹基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紹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0年6月25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陳紹基利用擔任
廣東省公安廳廳長、中共廣東省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子陳子翊、
情婦李泳(均另案處理)索取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959萬餘元。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指控證據,陳紹基委託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媒體記者、數十名民眾及陳紹基的部分親屬旁聽了案件庭審。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7月23日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紹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陳紹基利用擔任
廣東省公安廳廳長、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子陳子翊、情婦李泳(均另案處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959.5萬餘元。
被告人陳紹基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情婦獲刑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紹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陳紹基因涉嫌
受賄被審查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
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情婦、原電視節目主持人李泳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李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同時追繳李泳受賄所得“路虎”牌越野車一輛,上繳國庫。
陳紹基名車贈美女
經審理查明:2003年,李泳與時任中共廣東省省委副書記的陳紹基(已判刑)相識,後發展為
情人關係。經陳紹基介紹,李泳與香港某公司董事長楊某認識。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陳紹基利用擔任廣東省政協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楊某的請託,為其公司取得粵港兩地客運直通車營運指標等事項提供了幫助。
2008年上半年,李泳向陳紹基提出想購買
越野車,陳紹基表示可以讓楊某出資為李泳購買。隨後陳紹基要求楊某購買一輛越野車送給李泳,楊某即安排人陪同李泳選車。
2008年4月,李泳選定購買“路虎”牌越野車後,楊某即以廣州良鑫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名義簽訂了汽車購銷契約,並陸續為其支付購車款、車輛購置附加稅、車輛保險費總計136萬餘元,將車交付李泳使用。2008年11月,該車從廣州良鑫貿易發展有限公司
過戶到李泳父親名下。
李泳案發後自首
另查明,李泳於2009年4月1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夥同陳紹基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車等事實。
法院認為,李泳夥同陳紹基,利用陳紹基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3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李泳案發後自首,並考量其認罪、悔罪等情節,可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