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端洪

陳端洪

陳端洪,男,出生於1966年9月16日,湖南邵陽人;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教育部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重點基地——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政原理。

現任第四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端洪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66年9月16日
  • 職業:學者,法學教授
  • 畢業院校:湖南師範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社科院法學所
  • 主要成就:政治憲法,憲政原理,香港問題
  • 代表作品:憲治與主權
生平,代表著作及論文,任免信息,上書,觀點,修法,“釘子戶”問題,公共利益,詞條相冊,

生平

教育背景學歷、學位:
1984年——1988年,湖南師大外語系,本科;
陳端洪教授陳端洪教授
1988年——1990年,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班;
1990年——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
出國經歷:
1995年7月——10月,悉尼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陳端洪
1995年11月——1996年12月,英國倫敦大學,博士後;
1997年7月——8月,墨爾本大學,訪問學者;
1999年9月——12月,耶魯大學,訪問學者。
研究領域:
憲政原理

代表著作及論文

1、《三權分立的邏輯及其邊界》,載於《法學家茶座》2008年第3期;
2、《論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與高級法》,載於《中外法學》2007年第4期;
3、《主權國家是可以超越的嗎?》,載於《未名法學》第1期北京大學法學社主辦 2007年6月20日出版;
4、《憲治與主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財產權與憲政》譯序,載於《公法評論》2007年;
陳端洪《憲治與主權》陳端洪《憲治與主權》
7、《政治法的平衡結構——盧梭<社會契約論>中人民主權的建構原理》,載於《政法論壇》2006年第5期;
8、《人民主權的觀念結構 重讀盧梭<社會契約論>》,載於《中外法學》2007年第3期;
9、《排他性與他者化:中國農村“外嫁女”案件的財產權分析 》,載於《北大法律評論》2003年;
10、《中國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1、《法與民主:中國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載於《中外法學》1998年第4期;
12、《律程式價值觀》,載於《中外法學》1997年第6期;
陳端洪教授陳端洪教授
13、《立法的民主合法性與立法至上----中國立法批評》,載於《中外法學》1998 年第6期;
14、《憲政初論》,載於《比較法研究》1992年第4期。
15、參與"關於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

任免信息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陳端洪為第四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上書

2009年12月,陳端洪與錢明星等5名北大法學院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關於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要求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陳端洪在接受星期柒新聞周刊專訪時表示,此舉意在啟動審查機制,從而制定一個公平的制度。“強拆問題需要用制度的公平來解決,‘釘子戶’也同樣如此。”

觀點

修法

《拆遷條例》將因民意而改 。修法,“拆遷”應改為“徵收”

“釘子戶”問題

用制度建設來消除“釘子戶” :國家要徵用土地,那就要證明此次拆遷代表著一個重大公共利益。國家可以有強制權,但是要通過一個合法的程式。西方國家就是採用的這種方法,人家搞重大工程項目,同樣也要拆遷,但是因為他們有制度上的保障,所以就比較順利,沒有出現這么多的問題。
規範強制拆遷甚至只是一個偽問題,原本應當把重心放在徵收、補償環節,徵收、補償都解決妥當,才談得上拆遷,“現在卻完全是反著來”。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一詞太模糊,以後乾脆作具體判斷,他告訴記者:“具體判斷要具體到拆我的這棟樓公共利益是什麼,你要拆遷的話,你必須告訴我。”
而對於如何補償,陳端洪認為應該補償多些,但是多到何種程度,能否直接以市場價格補償,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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