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濤(內蒙古銀監局原副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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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濤,男,漢族,1953年2月出生,遼寧錦州人,在職大學文化程度,1971年6月參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21年1月,陳志濤被開除黨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志濤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遼寧錦州
  • 出生日期:1953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一審開庭,開除黨籍,

人物履歷

1975年8月至2002年1月,先後在中國人民銀行哲盟分行、扎魯特旗支行、通遼中心支行工作;
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監管專員、內蒙古自治區金融系統紀檢監察特派員(副局級);
2003年7月至2003年9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籌備組成員;
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04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兼紀委書記;
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副巡視員;
2013年6月退休。

人物事件

一審開庭

2021年1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副巡視員陳志濤犯受賄罪一案。該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199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陳志濤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通遼市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副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人事調動、工作安排、設立分行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所送財物,價值總計人民幣21381100元,其中16900000元系未遂,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陳志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開除黨籍

2021年1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訊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志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陳志濤違反組織紀律,為親友在金融機構入職、調動、提拔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收受禮品禮金、違規購房、經辦企業、投資入股、違規取酬斂財;違反工作紀律,放棄監管職守,違規干預下級單位監管工作;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並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推廣銀行業務、引薦監管幹部、入股銀行機構、協調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陳志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棄守監管職責,為包商銀行野蠻擴張站台助威,嚴重損害監管權威和公信力。陳志濤長期插手被監管機構人事工作,為多名親屬和特定關係人在金融機構安排高薪職位;熱衷組織、參與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吃喝宴請,帶壞風氣;既想當官、又熱衷發財,利用逢年過節、子女婚嫁之機,屢屢斂財破紀破法。陳志濤錯誤認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從最初的“小拿小貪”發展至退休前“大撈幾筆”。陳志濤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陳志濤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研究決定,將陳志濤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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