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引發,男,漢族。1960年8月出生,浙江平湖人。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平湖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2014年2月23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執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014年10月9日,陳引發犯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個月,並沒收財產二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引發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平湖
- 出生日期:1960年8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個人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逮,受賄情況,開庭審理,一審宣判,
個人履歷
曾任平湖縣黃姑鄉副鄉長,黃姑鎮黨委委員,平湖市(縣)瓦山鄉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平湖市水利農機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城北鄉黨委書記,林埭鎮黨委書記,市農經局局長、黨委副書記,市農辦主任,市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法制辦公室主任,全塘鎮黨委書記等職。現任平湖市副縣級幹部,獨山港鎮黨委書記、獨山港區開發建設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嘉興市濱海新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平湖聯絡處主任,擬提名為平湖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候選人。
人物事件
違紀被逮
2014年2月23日,陳引發因涉嫌受賄罪經嘉興市檢察院決定,由嘉興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經浙江省檢察院決定被依法逮捕。
受賄情況
2000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陳引發在平湖市林埭鎮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在企業經營、榮譽評比、申請農業補貼、擴建征地、協調稅務處罰、碼頭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100餘萬元。
開庭審理
2014年7月25日上午,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陳引發涉嫌受賄100餘萬元一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陳引發曾擔任過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鎮黨委書記、平湖市農業經濟局局長兼平湖市農業和農村工作辦公室主任、平湖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及平湖市林業局局長、平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兼法制辦公室主任、平湖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案發前任平湖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2000年至2013年間,陳引發在擔任平湖市林埭鎮黨委書記、農業經濟局局長、獨山港鎮黨委書記、獨山港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100餘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陳引發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具有索賄情節,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索賄部分從重處罰。
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
一審宣判
2014年10月,浙江嘉興平湖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引發受賄一案在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引發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退繳的受賄款50萬元予以沒收,其餘受賄款繼續追繳後予以沒收。法院審理認為,陳引發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總計1079154.41元,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鑒於陳引發在歸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同時退繳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陳引發索賄15萬元,依法從重處罰。法院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懲治職務犯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