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否決權

陪審員否決權

陪審團制度是美式民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個制度有一個非常特殊,但不廣為人所知的權利,叫做陪審團否決權(jury nullification),它的意思是說,雖然證據表明被告是有罪的,但是陪審團仍然宣判其無罪,原因可能是陪審團不贊同訴訟所涉及的法律條文或針對被告所提出的指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陪審員否決權
  • 外文名:jury nullification
陪審員個人在與其他陪審員意見不一致時所具有的幾項權利:
1.你可以,並且應該憑良心投票
2.你不能被迫服從陪審團的誓言
3.你可以投票使陪審團懸而不決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索爾茲伯格(Stephen Saltzburg)說:“‘陪審團否決權’是說,在檢控方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證明了被告有罪的情況下,陪審團仍然宣判其無罪,原因是,他們不願意看到被告被投入監獄或者背負刑事犯罪記錄。”
在刑事訴訟中,一旦陪審團宣告某人無罪,案子就到此了結,因為美國法律的“雙重危境”原則不允許就同一指控做出的宣判對某人進行第二次審訊。這比“懸而未決的陪審團”,亦即12名陪審員無法做出一致判決,導致法官宣布案子失審而不得不擇期再審更為絕對。
“陪審團的主要職能並不象很多人想像的那樣是要懲罰人,而是對案件事實以及案件中法律的運用作出獨立、公正的審判,保護包括被告在內的有關各方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索爾茲伯格(Stephen Saltzburg)指出,“陪審團否決權”既有值得驕傲的歷史,也有不光彩的歷史。他說,美國建國之前,英國殖民者因為波士頓傾茶事件起訴了一些人,但是陪審團卻把這些人視為愛國者而拒判他們有罪。但是,南北戰爭時期,在實行奴隸制的南方各州,陪審團幾乎由清一色的白人組成,即使白人因侵犯黑人犯了罪,陪審團也不願意判其有罪。他說,這是美國曆上可悲的一頁。
索爾茲伯格教授指出,由於行使“陪審團否決權”的動機有好有壞,無辜者和有罪者都有可能被判無罪,因此這個權利很難控制。這也就是為什麼大多數法庭的法官不會事先告知陪審員“陪審團否決權”的原因,除非陪審員自己從別的渠道了解到他們擁有這個權利。
“‘陪審團否決權’會一直存在下去,因為總會有陪審員知道這個權利,無論政府如何證明犯罪證據,陪審員永遠有權作出無罪判決。我認為,這是一件好事。值得慶幸的是,今天,我們在組成陪審團時不再挑選清一色的白人、黑人、亞裔人或歐洲裔人作陪審員,陪審員的組成橫跨各個種族。各種歧視問題,例如對白人肯定不會被判罪,黑人肯定會被判罪的擔心已不復存在。”
索爾茲伯格教授表示,除非某個法律純屬惡法或某個案子實在臭名昭彰,否則陪審員不會輕易廢除有關法律或判某人無罪,因此行使“陪審團否決權”的情況在美國並不經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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