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肉製品小作坊生產管理辦法

《陝西省肉製品小作坊生產管理辦法》是2018年8月23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肉製品小作坊生產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肉製品小作坊生產行為,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肉製品小作坊產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陝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肉製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以鮮、凍肉為主要原料,經選料、修整、醃製、調味、熟化、包裝等工藝加工銷售肉製品的個體生產經營戶。
第三條 開辦肉製品小作坊應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肉製品小作坊生產的產品品種應符合當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指導目錄。
第四條 肉製品小作坊負責人是其產品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採購使用食品添加劑,公開承諾所生產肉製品的質量安全。
第五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肉製品小作坊相關管理辦法。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肉製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肉製品小作坊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肉製品小作坊監管檔案;組織對肉製品小作坊產品進行監督抽檢,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相關信息;組織開展肉製品小作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
鄉鎮、街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肉製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原料購進
第六條 採購原料肉時,除索取供貨方的有效票據外,購進豬肉還應索取 “兩證”、查看“兩章”(肉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肉品檢疫合格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章),其他生鮮肉應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有效質量證明檔案。採購進口原料肉的,應索取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合格證明檔案。
第七條 肉製品小作坊應建立並執行原料肉進貨查驗制度,如實記錄購進原料肉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留相關憑證,確保原料肉來源可追溯。進貨查驗記錄和有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八條 使用的原輔料應無污染,內包裝材料應清潔、無破損。對感官性狀異常的原料肉,應明確標示並銷毀處理,銷毀記錄應完整保留、備查。
第三章 生 產
第九條 肉製品小作坊環境應整潔、衛生,周圍無污染源,生產場所地面平整,無積水。生產場所布局應符合生產工藝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條 肉製品小作坊生產區域面積應與生產量及工藝要求相匹配,滷製、涼置、內包等關鍵工序應在獨立區域進行,如須消毒、滅菌應配備相應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生產場所、衛生設施、生產設備應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設施設備及工器具應便於清洗消毒,與原料肉和肉製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容器表面均應平整、光潔、無毒、無異味、耐腐蝕。
第十二條 進入滷製、涼置、內包等生產場所入口應設有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 肉製品小作坊應根據生產品種明細,制定工藝流程,明確關鍵控制點。
第十四條 每次生產應做好生產記錄,並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第十五條 肉製品小作坊使用的生產用水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除公共管網供水外,肉製品小作坊在開辦時應提供所用水的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應按照要求備案和公示,並做好採購、使用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第十七條 不在生產加工點現場銷售的肉製品應包裝後銷售,需要再次切制加工的,為避免可能受到二次污染應採用簡易真空包裝,並加印或加貼標識,標識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使用的添加劑、食品小作坊名稱、許可證編號、生產地址、聯繫方式等。
直接接觸肉製品的包裝應為食品級,且滿足肉製品基本貯存和運輸要求。
第十八條 生產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器具應在生產前、後進行清洗、消毒,並做好記錄。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棄物應密閉存放,標識明確,日產日清。
第十九條 原料庫與成品庫應分隔設定,倉儲溫度應符合儲存產品標示的保存條件。使用冰櫃或冰櫃存放的,應生、熟專用,嚴格分離。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現場銷售的,銷售區域與生產場所應有效隔離,配備具有冷藏、防塵、防蚊蟲功能的銷售櫃。配送肉製品時,應採用具有保溫功能的周轉箱。
鼓勵肉製品生產者對一次性購買數量較多的消費者建立銷售去向記錄,內容包括購買者姓名、購進品名、數量、地址、聯繫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肉製品小作坊發現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肉製品小作坊停產3個月以上的,復產前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禁止肉製品小作坊有下列行為:
1.採購、使用注水、注膠、病死、來源不明、死因不明的畜、禽、獸肉類;
2.採購、使用非生豬定點企業的豬肉原料;採購、使用無畜禽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檔案的原料肉;
3.使用非食用鹽、工業亞硝酸鹽、工業松香、工業石蠟等非食品原料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4.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肉製品小作坊監督管理的指導工作。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制定肉製品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計畫應包括日常監督、教育培訓、專項抽檢,專項檢查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肉製品小作坊監管工作檔案,詳細記錄肉製品小作坊的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隨時補充更新相關監管信息。
第二十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肉製品小作坊負責人、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肉製品生產關鍵控制點和風險管控、隱患排查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組織開展肉製品小作坊產品的監督抽檢,做到全覆蓋。對監督抽檢中發現產品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七條 傳統節假日及高溫季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肉製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管,增加檢查頻次,重點檢查原料肉採購、衛生消毒、倉儲銷售、食品添加劑使用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陝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處罰信息應記入信用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 生產醃臘肉、燻肉等半成品的肉製品小作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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