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是1994年1月1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4-01-10
- 發布單位:82501
-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第7號
- 生效日期:1994-01-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第7號
【發布日期】1994-01-10
【生效日期】1994-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0日
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一)生產或工作任務;
(二)試用期和契約期限;
(三)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
(五)獎懲及解除契約的條件;
(六)違反契約應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必須報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一)在試用期間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的醫療期限後,仍不能從事契約規定工作的;
(三)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富餘的員工,其勞動契約對此有相應規定的;
(四)員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或者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
(五)用人單位經過申請批准歇業或者停業的;
(六)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
(一)經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危害員工身心健康的;
(二)用人單位不能按照勞動契約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員工有升學、服兵役等特殊情況的;
(四)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契約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使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一)員工因公負傷、職業病進行治療和療養期間以及醫療終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和產假期間的。
對契約期滿不再續訂勞動契約的員工,應發給相當於本人一至三個月實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契約前三個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的生活補助費。
用人單位對由於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原因解除勞動契約的員工,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加發相當於本人三至六個月實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契約前三個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應報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資水平,按照不低於本地區同行業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實際收入120%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
用人單位及員工應按有關規定向養老、待業保險機構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待業保險金。員工退休養老保險金,按員工實得工資的15-20%提取;員工待業保險金,按員工實得工資的1-2%提取。
員工退休和待業期間,由養老、待業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退休養老金或待業救濟金。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休假制度。
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保護女職工權益的規定,對女員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和保健。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本省勞動保護規定,使員工身心健康受到損害的,由勞動管理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