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

《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是1994年1月1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4-01-10
  • 發布單位:82501
  •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第7號
  • 生效日期:1994-01-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1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第7號
【發布日期】1994-01-10
【生效日期】1994-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
(1994年1月1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0日
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稱開發區)內的勞動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有權聘用、錄用、辭退員工。
第四條用人單位錄用的員工,實行勞動契約制。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生產或工作任務;
(二)試用期和契約期限;
(三)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
(五)獎懲及解除契約的條件;
(六)違反契約應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勞動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用人單位同員工本人簽訂,勞動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契約經過鑑證的,自鑑證之日起生效。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必須報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用人單位錄用員工,應明確錄用條件,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第七條錄用的員工,應年滿十六周歲,但不得錄用未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及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的人員。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間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的醫療期限後,仍不能從事契約規定工作的;
(三)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富餘的員工,其勞動契約對此有相應規定的;
(四)員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或者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
(五)用人單位經過申請批准歇業或者停業的;
(六)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員工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契約:
(一)經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危害員工身心健康的;
(二)用人單位不能按照勞動契約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員工有升學、服兵役等特殊情況的;
(四)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契約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使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契約:
(一)員工因公負傷、職業病進行治療和療養期間以及醫療終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和產假期間的。
第十一條員工被勞動教養或者判刑,勞動契約自行解除。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或員工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契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並報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對解除勞動契約的員工,應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實得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對契約期滿不再續訂勞動契約的員工,應發給相當於本人一至三個月實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契約前三個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的生活補助費。
用人單位對由於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原因解除勞動契約的員工,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加發相當於本人三至六個月實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契約前三個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的補償金。
第十四條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單位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對員工進行處分時,應徵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聽取被處分員工本人的申辯。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應報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國有企業員工工資總額按照勞動部門關於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資水平,按照不低於本地區同行業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實際收入120%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
第十六條員工工資標準,工資形式以及獎勵、津貼等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確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實行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及員工應按有關規定向養老、待業保險機構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待業保險金。員工退休養老保險金,按員工實得工資的15-20%提取;員工待業保險金,按員工實得工資的1-2%提取。
員工退休和待業期間,由養老、待業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退休養老金或待業救濟金。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歇業或者停業時,應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的員工妥善安置。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當地勞動部門介紹安置,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本人傷殘程度,按照規定的標準將傷殘補償費一次支付給安置單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提前辦理退休手續,退休費由用人單位一次結清,全額轉交養老保險機構,並由養老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給本人。
第十九條員工的工作時間,每周不得多於六個工作日,每個工作日不得多於八小時。需要加班的,應發給加班費,每人每周加班累計超過十二小時的,必須徵得工會同意。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休假制度。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保證員工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保護女職工權益的規定,對女員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和保健。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本省勞動保護規定,使員工身心健康受到損害的,由勞動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適用於外國企業在開發區的常駐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台灣的投資者或者華僑在開發區投資舉辦的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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