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印發渭南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暫行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渭南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0-19
  • 分類名稱:經濟體制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0-19
【生效日期】1989-10-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渭南經濟
開發區優惠政策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9年10月19日)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吸引和引進國內外資金、項目和技術,加快渭南經濟開發區的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開發區企業,除享受國家和本省、地、市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外,還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稅收上不包含國家明文規定不予減免的企業和產品)。
第三條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一徵用、開發和管理區內各種建設用地。徵用後的土地實行使用權出讓和有限期的有償轉讓,建設單位可以租用,也可以吸收土地折價入股。
第四條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開發區道路、供排水、電力、電訊、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統一規劃和組織建設開發區內住宅、商店、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應符合渭南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
第五條開發區對各種興建項目的立項、定點、辦照等手續簡便,並提供水文、地質等方面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開發區招工實行勞動契約制,具體辦法可以靈活。內部工資可以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開辦勞務市場,協調開發區內企業的勞務需求。對於技術成果轉讓、技術改造、攻關、諮詢一律實行有償服務,還可以技術入股、新增利潤分成。凡引進資金並取得成功的,可按契約或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應聘來開發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享受優惠待遇,優先安排住房和配偶工作,批准家屬戶口“農轉非”。創辦教學科研生產聯合體和從事“三廢”治理者,享有更優惠待遇。
第八條在開發區內興辦的各類外商(包括華僑)投資企業,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第1款:1、在開發區內興辦的各類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後,由開發區財政返還百分之五十,使企業的所得稅實際負擔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低利潤行業(包括深井開採煤礦資源)的外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按上述規定免稅、減稅期滿後,經財政部批准,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稅。
4、華僑投資企業,經營期在五年至十年的(不含十年),自企業獲利年度起,減征所稅百分之二十;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免徵所得稅三年,從第四年起,減半徵收所得稅四年。
在減免所得稅期滿後的年度,其所得稅稅率按我國現行稅法稅率減征百分之二十。
第2款:在開發區內外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3款:華僑企業的投資者,中外合資企業中生產出口產品和技術先進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4款:外商投資者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百分之四十,其中華僑、港、澳、台胞企業為百分之五十,再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如該項投資不足五年撤出的,應追回已退的稅款。
第5款: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6款: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內銷產品,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第7款: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或增加資本進口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以及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輔料、運輸車輛,免徵關稅及工商統一稅。
第8款:外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免徵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9款: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省稅務局審批,可以加速折舊。
第10款:外商在開發區內興辦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農業、能源、治理環境污染,利用再生資源及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的,可以承租或包片開發土地,使用期最長為七十年,允許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11款: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年度利潤中提取相應數額加以彌補,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九條在開發區興辦的國內投資企業,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第1款:國營、工業企業,用銀行貸款進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在還款期間,屬國營的可用投產後該項目實現的折舊、利潤歸還貸款;屬集體的,在所得稅前用新增利潤歸還貸款百分之六十,用稅後利潤歸還百分之四十。不足部分可用已征的產品稅或增值稅以財政歸還的辦法歸還貸款。
第2款:國內全民所有制企業與經濟開發區國營企業開合,對分得的利潤,經聯營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實行“先分後稅”。凡利用銀行貸款的先用於歸還貸款。
第3款:各類工業企業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除有專門規定者外,減免均須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第4款:各類工業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前兩年,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由開發區財政全部返還,第三年至第五年由財政返還百分之五十。
第5款:國營企業(八小企業除外)、集體企業,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除不準減免稅的三十一種產品外,按稅收管理許可權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
第6款:工業企業出口的產品,凡自行出口或委託外貿部門代理出口的,其稅款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退還給企業。
第7款:在開發區興辦的私營工業企業,投資在三十萬元,年稅金在四萬元以上的,可解決一戶“農轉非”;投資在五十萬元,年稅金在七萬元以上的,願意在開發區落戶的,解決二戶“農轉非”,並優先提供商品住宅,優先解決子女就業、入學等問題。
第8款:私營企業在納稅年度發生虧損,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實行彌補,但連續彌補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9款:私營企業投資者分得的稅後利潤,用於發展生產的部分暫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10款:對開發區新辦的鄉鎮集體工業企業,其投資規模在三十萬元以上,從投產之日起,除不許減免稅的產品和八小企業外免徵產品稅和增值稅一年。一年後納稅仍有困難者,報經批准後再給予一定時期的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十條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開發區優先提供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並按開發區國營企業的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第十一條本暫行規定由渭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