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高新區是1992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科技創業園和新區兩部分。科技創業園位於市中心金融商業區與清姜電子工業區之間。新區位於渭河南岸的馬營鎮、八魚地區,與城市行政、會展中心隔河相望,連線渭濱、金台、陳倉三區,是寶雞市地理中心和未來現代化生態園林新城區。高新區在建面積21平方公里,中遠期規劃開發面積40平方公里。歷經12年的辛勤耕耘、艱苦創業,高新區已成為寶雞市配套設施完善、環境優勢明顯、科技企業聚集的中心和經濟成長最快的區域。
【發布文號】陝政字[1996]49號
【發布日期】1996-08-28
【生效日期】1996-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加快寶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的若干規定
(1)寶雞市成立開發區領導小組,其職能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政府對開發區建設的方針政策;組織制定並落實地方許可權範圍內的各項政策;組織、審議並監督實施開發區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開發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2)開發區按照“高效、精幹”原則,採用全新機制,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政府對開發區進行管理。其主要職能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的授權,制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各項行政、經濟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開發區財政、國有資產、稅收、勞動人事、工商行政、外經外貿、外事、土地、規劃、建設、房產、環保、技術質量監督、綠化等;負責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協調和管理有關部門在開發區內設立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
(3)開發區可逐步設立財政、土地、地稅、國稅、工商行政、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勞動人事、海關、商檢金融、保險等機構。有關部門在開發區內設立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須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
(4)開發區應逐步建立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審計、物資、法律、外貿、專利、技術市場、信息諮詢、人才交流與培訓、會計、風險投資、租賃、證券交易、職業介紹等支撐服務和國際化業務體系。
(5)按照與開發區管委會“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的模式,建立寶雞開發區建設總公司。該公司作為經濟實體,應按經濟規律對開發區內土地、基礎配套設施、商品房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實施開發,同時為入區企事業單位提供各類有償服務。
(6)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省政府和寶雞市政府授權,在經國家界定的轄區內,行使市一級經濟管理職能,並直接與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業務聯繫。
(7)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寶雞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會同規劃部門編制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開發區管委會按審定的總體規劃審批和管理開發區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含環保設計)、施工組織和工程驗收事務。規劃管理和建設管理的定點批文、定線任務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質量等級證書等行政管理證書,由省政府和寶雞市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開發區管委會核發,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8)對國家批准的新建區內的新征土地,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省政府在省級土地審批許可權內分次審批徵用土地,並委託開發區管委會根據需要自行審批徵用土地並發證,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對土地出租、轉讓、抵押、房地產交易直接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寶雞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頒發證書,報有關部門備案。
(9)在開發區內建設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和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其他工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和技改項目,建設、生產經營條件、外匯收支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1000萬美元以下的不涉及國家限制外商投資領域和行業的外商投資項目,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由開發區管委會自行審批,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並由省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開發區管委會頒發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統一編號的批准證書。
(10)在開發區設立的企業(含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外,由開發區管委會自行審批。開發區管委會受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依法辦理各類企業的登記、註冊手續,代發營業執照,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報省外經貿廳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註冊,由開發區審批,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11)開發區企業的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進口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報省外經貿廳辦理手續。開發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人員出國(境)、邀請國(境)外客商、科技人員來訪等,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報省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出國(境)任務批件。
(12)開發區管委會自行審批人員調配、人才引進、中級職稱評定、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入區落戶,有關部門辦理具體手續;高級職稱評定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補評後直接報省主管部門審批;開發區管委會審批企事業單位的工資分配,負責開發區內勞動監察、勞動仲裁以及社會、福利保險、人才交流等工作。
(13)根據開發區發展的需要,可設立開發區財政局,在業務上受寶雞市財政局指導,負責開發區轄區內的財政預、決算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14)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所繳各項稅款(僅限地方稅收),以1994年為基數,從1995年到2000年按照先征後返的辦法,新增部分全部返還開發區,用於開發區的建設。
(15)開發區內企事業單位購買自用的國家專控商品及車輛,由省財政廳核定定額委託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報省財政廳備案。收取的控購附加費等費用,專項用於開發區的建設。
(16)設立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寶雞市稅務局開發區地方稅務分局,負責在開發區註冊登記的所有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征管。
(17)開發區內經省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兩年。
(18)凡投資於開發區的郵電、通信業、公用事業、交通業的新辦企業,以及為開發區服務的支撐服務機構,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19)開發區內的內資企業,以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按國家產業政策確定征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20)在開發區新辦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從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1)開發區內所徵用土地的耕地占用稅、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交易、出租、轉讓等已經開徵的和將要開徵的基金費用省市留成部分,由開發區管委會徵收,由財政記帳後作為國家資本金投入,專項用於開發區建設,省市財政負責監督。
(22)各專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經人民銀行批准,可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經人民銀行批准,可在開發區設立股份制的科技信用社、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等,以支持民營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23)從1995年到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要商有關專業銀行、政策銀行每年籌集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項用於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各專業銀行應優先解決開發區高新技術項目的貸款,並每年為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及進、出口經營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貸款。
(24)省人民政府和寶雞市人民政府每年分別從基本建設資金和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各劃撥部分資金用於開發區基礎設施和支撐服務機構建設。
(25)省人民政府和寶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安排技術改造、軍轉民、科技攻關、火炬計畫項目時,應優先考慮安排在開發區實施。
(26)向開發區內供水、排水、供氣、供熱設施的用戶收取的增容費全部留開發區,專項用於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向開發區內用戶收取用電權款和貼費,電力部門應給予優惠。
加快寶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是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一件大事,省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這一規定。寶雞市政府要按照本規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實加強對開發區的領導,制定具體措施,促進開發區在“九五”有更大更快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