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省級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為促進陝西省濕地公園健康發展,規範陝西省省級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制定本辦法。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濕地公園的設立、建設、管理和撤銷應當遵守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省級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3日 
  • 文號:陝林護髮〔2018〕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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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濕地公園健康發展,規範省級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制定本辦法。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濕地公園的設立、建設、管理和撤銷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的特定濕地區域。
    第三條 省級濕地公園建設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是全省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和建設工作。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濕地,可以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特徵顯著,且具有顯著或特殊生態、文化、美學和生物多樣性價值。
    (二)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且能保持濕地生態完整性,濕地率不低於30%。
    (三)土地權屬清晰,相關權利主體同意作為省級濕地公園。
    (四)濕地生態用水權益基本保障。
    (五)範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區域沒有重疊或者交叉。
    第六條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應當向省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檔案;
    (二)縣級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的檔案;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相關設區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的檔案;
    (三)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出具的擬建省級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檔案或者承諾建立機構檔案;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省級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和相關權利主體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的檔案;
    (五)擬建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及其範圍、功能區矢量圖。
    (六)反映擬建濕地公園現狀,以及重要資源的圖片材料資料。
    第七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由有關專家組成的省級濕地公園專家委員會。隨機抽取該委員會專家組成評估專家組對省級濕地公園進行評估,同時應邀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及水利、農業、環保、漁業等相關部門參加評估。
    第八條 省級濕地公園採取下列方式命名:
    陝西+設區的市或縣(市、區)名+濕地名+省級濕地公園。
    第九條 省級濕地公園的撤銷、更名、範圍和功能區調整,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條  省級濕地公園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設立省級濕地公園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對濕地公園的名稱、位置、範圍等予以公告,並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和界線完成標樁定界。
    第十一條  省級濕地公園內根據保護與管理的需要實行分區管理,分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和合理利用區。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及科研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管理無關的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可以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
    第十二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完善保護管理制度,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
    (三)制定和實施濕地公園管理制度;
    (四)負責濕地資源的調查、監測、評估和建檔工作;
    (五)負責濕地公園內基礎設施建設;
    (六)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濕地公園的建設、管理等活動,應當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占用省級濕地公園土地。重要建設項目確需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不得在省級濕地公園內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省級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狀況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通知省級濕地公園整改期限。限期整改的省級濕地公園應在整改期滿後15日內將書面整改報告報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省級濕地公園有開展濕地保護科普宣教的義務。濕地公園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普宣教解說系統,設定宣教設施和相關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七條 因管理不善導致省級濕地公園條件喪失,或存在重大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省林業主管部門將撤銷其“省級濕地公園”稱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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