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江西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是2011年3月16日實施的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wetland park in jiangxi province
  • 實施目的:規範管理,維護生態平衡
  • 實施範圍:濕地公園範圍內
  • 實施時間:2011年3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設 立,第三章 管 理,第四章 保 護,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濕地公園的建設管理,維護生態平衡,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營造人與自然和諧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喜濕野生動植物生存且具有一定面積和較強生態功能的地帶或者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庫塘、河口三角洲、灘涂、沼澤以及與濕地毗鄰的河岸地區和位於濕地內的島嶼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濕地公園,是指以具有顯著或特殊生態、文化、美學和生物多樣性價值的濕地景觀為主體,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完整性、維護濕地生態過程和生態服務功能並在此基礎上以充分發揮濕地的多種功能、開展濕地合理利用為宗旨,可供公眾遊覽、休閒或進行科學、文化和教育活動的特定濕地區域。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公園建設、經營、管理和在濕地公園內進行遊憩、觀光以及進行科學研究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濕地公園的建設、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科學修復、適度開發、持續利用的原則,促進濕地資源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濕地公園的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濕地公園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設 立

第八條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級濕地公園和省級濕地公園。
申請設立國家級濕地公園,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第九條 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顯著或特殊生態、文化、美學和生物多樣性價值的濕地景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濕地資源豐富,包括珍稀、瀕危野生生物種群集中分布地,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鳥類的主要繁殖地、棲息地,對水棲動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重要意義的濕地等;
3、規劃面積在100公頃以上,應當能保護濕地生態完整性和周圍風貌;
4、規劃區域內的濕地資源權屬清楚;
5、管理機構明確,具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6、具備開展濕地保護等科普宣傳教育活動的能力;
7、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應當遵照以下程式:
(一)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材料;
(二)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濕地公園所在地縣(市、區)、設區市的意見;
(三)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實地考察、評估;
(四)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評審結果。
對於跨縣(市、區)或者跨設區市的省級濕地公園的申報,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按照申報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應當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的同意函;
(二)濕地公園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濕地公園的資源調查評價報告;
(四)濕地公園的位置圖、地形圖、資源分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土地使用經營權證(包括承包、委託經營管理協定);
(六)濕地現狀以及重要資料的圖紙、照片、影像和其他資料等;
(七)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建立濕地公園,應當徵求當地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十三條 省級濕地公園專家評審委員會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省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已設立的濕地公園應當公布濕地公園的名稱、邊界範圍,並標明界區,設立界碑、標牌等設定。
第十五條 濕地公園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10年。濕地公園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濕地公園規劃必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林業和園林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濕地公園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濕地資源保護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
(三)制定和實施濕地公園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負責濕地資源的調查、評估和建檔工作;
(五)負責濕地公園內有關事務的協調工作;
(六)負責濕地公園內基礎設施和其他事項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濕地公園建設、經營和管理。
濕地公園建設可以享受國家生態建設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濕地公園應當根據規劃,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向公眾提供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態旅遊服務。
濕地公園內設定的遊覽、娛樂和交通等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指標。在遊覽區域內應當設定防火、安全、環保等設施和警示標誌,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保障遊覽安全和經營秩序。
第二十二條 濕地公園的變更和撤銷應當經原公布單位公布。

第四章 保 護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建設必須按照規划進行,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興建破壞或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自然景觀、地質遺址和妨礙遊覽、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保持濕地區域內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條 濕地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濕地公園內濕地資源的保護和監測,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濕地公園內從事破壞水體、圍湖造田、開荒取土、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等破壞濕地資源或濕地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或者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必須徵用或者占用濕地的,由用地單位向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因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需要,必須改變濕地公園內自然濕地用途的,應當辦理濕地用途變更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禁止引進任何會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凡需在濕地公園內引入外來物種的,應當依法報批。
第二十七條 在濕地公園內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採集標本等活動的,應當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八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濕地監測活動,制定監測方案,評估濕地生態系統動態變化狀況,建立濕地風險預警機制。
第二十九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園內瀕危、珍貴和具有獨特觀賞、科研、經濟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定期組織調查,建立管理檔案;對其主要棲息地或生長地,應當劃定保護帶或者設定保護設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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