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文物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3號),設立省文物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文物局
  • 時間:2008
  • 意義:省政府直屬機構
  • 特點: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 內容:組織文物資源調查
領導班子,人員編制,內設機構,直屬機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附則,

領導班子

局 長:羅文利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劉永寧
黨組成員、副局長:周魁英
黨組成員、副局長:錢繼奎
副巡視員:齊高泉、呼林貴

人員編制

省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4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文物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文物、博物館業務統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起草文物保護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管理制度;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指導文物保護科研工作。
(三)文物保護與考古處。
擬訂全省文物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承擔文化遺產相關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監督文物保護工程;申報管理考古發掘項目,組織、指導建設工程中的考古工作;承擔文物保護相關審核、審批工作。
(四)博物館與社會文物處。
指導全省博物館工作,承擔全省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審核申報設立博物館工作;負責全省博物館藏品管理、館際交流協作及公共服務工作;負責博物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負責審核設立文物商店及銷售文物工作;審核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文物複製品生產資質證;負責文物流通管理工作;承擔文物相關產業發展有關工作。
(五)督察與安全保衛處。
擬訂全省文物系統安全保衛工作規則、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規定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督察工作;組織查處文物違法行為,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對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進行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
(六)外事處。
指導管理全省文物外事工作;承擔文物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文物出入境展覽的管理工作;負責文物景點涉外及港澳台的拍攝項目的審核;負責文物系統因公出國(境)人員選派及相關手續辦理。
(七)人事處(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辦局黨組管理幹部的考察、選拔、任免的具體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幹部培訓和人才開發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定。

直屬機構

陝西歷史博物館
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
陝西省文物保護技術中心(西安文物保護修復中心)
陝西省考古研究所
西安碑林博物館
西安半坡博物館
西安事變紀念館
法門寺博物館
乾陵博物館
西嶽廟文物管理處
漢陽陵博物苑
陝西省文物交流中心
陝西省信息諮詢中心
陝西省古建設計研究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起草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文物資源調查,指導和協調全省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負責全省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審核全省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核全省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省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審核、申報全國和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審核、審批或申報全省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
(五)指導全省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負責全省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工作。
(六)負責全省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報批工作;
依法監督、管理文物流通,負責文物複製品管理、流散文物徵集、文物鑑定工作。
(七)管理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並監督使用。
(八)統籌規劃全省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養;
組織指導文物、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宣傳工作。
(九)管理、指導全省文物和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文物對外交流與合作;
受國家文物局委託,負責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工作。
(十)指導全省文物和博物館社團工作。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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