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教育廳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教育廳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教育廳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是陝西省教育廳2012年11月13日為加強和規範省教育廳主管的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印發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教育廳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
  • 實施日期:2012-12-13
  • 失效日期:2017-12-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省教育廳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其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教育部、民政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教育廳主管的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全省教育類學會、研究會、協會、基金會以及校友會等民間組織(以下簡稱社團)。
第三條省教育廳主管的社團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並接受省教育廳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按照業務主管部門與登記管理機關“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省教育廳對其主管的社團實行巨觀管理和依法監督。
第五條 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處是省教育廳主管社團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省教育廳相關業務處室是省教育廳主管社團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對社團進行業務指導和重大活動的審批,並協助政策法規處辦理社團工作的相關事宜。
第七條接受社團掛靠的高等學校、研究機構等,負責指導社團的具體業務管理工作。
第三章 社團成立登記、變更、註銷的審查
第八條籌備成立的社團,應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要求,並經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由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社團成立應符合我省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不得成立與已登記的全省性社團相同或相似的社團,應有與本社團業務相關的掛靠單位。
第九條籌備成立社團的發起人或發起單位應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相關檔案報送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條經省教育廳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籌備成立社團。
(一)申請籌備的社團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
(二)申請籌備的基金會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三)申請籌備的社團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第十一條 籌備成立的社團,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本社團章程,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報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第十二條 社團進行登記並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後,應在30日內向掛靠單位和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三條 社團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須經掛靠單位同意並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 社團的登記和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經掛靠單位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和備案。
社團章程修改,應自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五條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註銷,須由掛靠單位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社團註銷的,其所屬的分支機構同時註銷。社團申請註銷後,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註銷登記的,其剩餘財產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四章 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社團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學術活動、對外交流、接受資助等重要活動及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等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掛靠單位應設立社團管理機構或指定現職人員負責管理社團工作。掛靠單位行使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查社團資格、章程,出具初審意見。
(二)審核、報批社團編制。
(三)審核、報批社團分支機構及其負責人。
(四)指導社團秘書長以上領導成員人選的資格審查,確定社團主要負責人候選名單。
(五)審查社團年度工作計畫和重大學術活動,指導社團的日常工作。
(六)審核、報批社團從事經營活動以及開辦經濟實體。
(七)組織社團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八)協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對社團進行年度檢查。
(九)指導和管理社團的黨建工作。
(十)監督、檢查社團的財務管理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社團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民主決策制度、考核獎懲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贈公示制度和監事會的工作制度。
(二)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黨的組織,並發揮其作用。
(三)按有關規定報批舉辦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社會科學方面或跨組織的學術活動。
(四)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年檢工作報告,接受財務審計。
(五)對秘書長以上負責人選的變更,按規定程式和要求辦理。
(六)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掛靠單位和省教育廳的財務監督。
第十九條 負責人管理。
(一)社團負責人是指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社團負責人屆期內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周歲。
(三)社團負責人實行任期制,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2屆。
(四)籌備成立的社團負責人的產生和社團負責人的變更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現職黨政部門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上檔案中有關領導幹部兼職的規定執行。所兼任的社團領導職務應與本職業務工作相關,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同一領導班子的成員,在同一社團的兼職不能超過2名。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黨政領導和幹部兼任。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不得領取社團的任何報酬。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初審不合格。
(一)未按時組織換屆,超過1年的。
(二)審計指出的重大問題未整改的或不能提供審計報告的。
(三)一年中未開展任何業務活動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年檢中弄虛作假,或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接受年檢的。
(六)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社團涉外活動須經掛靠單位同意後,報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處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批准。開展涉外活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應邀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境外民間組織,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確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的,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二)除特批外,不得吸納境外民間組織擔任單位會員,原則上不推選或聘請境外人士擔任社團領導職務;確屬需要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按有關規定審批,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社團與港澳台地區的民間組織交往,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黨員、幹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應邀加入境外專業、學術性團體或擔任該團體有關職務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審批。
(五)接受境外捐贈必須申報境外捐贈的來源、用途及境外捐贈者的政治態度;與境外進行合作研究必須申報合作研究的題目、研究計畫、境外合作研究者的政治背景、成果形式及用途;人員出訪必須申報出訪目的、出訪國家、接待單位的背景材料;召開國際性會議必須申報會議的主要議題、論文摘要、組織單位的政治背景。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社團,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領導者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檔案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3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3日自行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