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城鄉集貿市場工商稅收的通告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7-01
【生效日期】1987-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鄉集貿市場工商稅收的通告
(1987年7月1日)
為了嚴肅國家稅收法紀,認真貫徹稅收政策規定,促進城鄉集貿市場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稅收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經濟槓桿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和現行稅法規定,對集貿市場工商稅收問題通告如下:
一、依照國家稅法規定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光榮義務。凡在城鄉集貿市場上出售國家政策允許銷售、屬於稅法規定範圍應該納稅的產(商)品和經營飲食、服務等業務活動的,必須積極履行納稅義務。
二、凡進入集貿市場應納稅的產(商)品和經營飲食、服務等業務活動的納稅人,均應在進入集貿市場時,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報驗產(商)品。凡不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或報驗產(商)品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糾正外,要按照規定處以罰款。
三、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對偷稅漏稅、欠稅的,稅務機關要依法處理。對觸犯刑律的偷稅、抗稅案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地稅務機關對屬於臨時經營的納稅人,不能及時按照稅法規定納稅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定收取納稅保證金或由納稅人提供信用保證。
五、一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及其所屬單位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到集貿市場採購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的產(商)品時,必須向出售者索取當地縣(市、區)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發票,否則一律按“白條”處理;如因無統一規定的發票而發生偷稅、漏稅的,採購者要負責補繳所偷漏的稅款。
六、稅務幹部依法徵稅,是國家賦予的職責,應受法律保護。對圍攻稅務機關、毆打稅務幹部的不法分子,必須堅決揭露,依法進行處理,決不姑息縱容。
七、工商企業在集貿市場設定的產(商)品收購點、貿易貨棧、各類交易所及旅店,對有扣繳稅款條件的,可由當地稅務機關委託,負責辦理代扣、代繳稅款。
八、對偷稅、漏稅、抗稅、行賄等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對稅務、工商行政部門的管理人員執法違法、徇私舞弊、剋扣民眾等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稅務機關對檢舉揭發者給予表揚或獎勵。
九、各地稅務機關要結合普法教育,向廣大人民民眾和納稅人廣泛深入地宣傳國家稅收政策規定,樹立依法納稅光榮、偷稅、漏稅、抗稅可恥的社會風尚。所有稅收幹部都要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對集貿市場工商稅收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辦理。切實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依法減免”。
十、各地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稅務、工商、公安、商業、供銷等有關部門緊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搞好集貿市場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向一切違反稅收法紀的行為作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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