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保護水利設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陝西省政府關於保護水利設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是1980年5月1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保護水利設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 發布日期:1980年5月10日
檔案全文
為了保護水利設施,保障防洪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庫、渠道、閘壩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草林植物,必須嚴加保護,不準破壞。
二、在江河、水庫內和水工建築物附近,嚴禁用爆炸、投毒、電擊等方法捕捉魚類。
三、在水利工程規定的管理範圍內,嚴禁毀林開荒。在堤壩內以及規定的安全範圍內,嚴禁破堤扒口、挖穴埋葬、掘地打井、打眼爆破、修建魚池、建窯建房、墾殖放牧、掏沙取土等危害水利設施的活動。
四、在江河、湖泊、水庫內修建工程,必須按照統一規劃,經水利主管部門同意,按基本建設程式報經審批後方可施工。在行洪、排澇的河道內,不準修建阻水挑流工程,不準設定障礙,不準種植阻水林木。現有的阻水挑流、影響行洪、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建築物和種植的阻水林木,由修建和種植單位負責改善、改建和清除;造成的危害,由修建單位負責處理。
五、在河道內挖沙,取土,必須嚴格遵守河道管理單位的統一規定,不準亂挖亂取。
六、嚴禁在水庫、湖泊周圍和窪地、河道灘區、水文測量河段亂圍亂墾。凡影響蓄洪、滯洪和行洪的已建圍區,應由原建單位負責處理。由於未按規定進行處理而造成災害的,圍墾單位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並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七、嚴禁向河道、水庫、湖泊、渠道內傾倒土石料、礦渣、爐渣、垃圾,排泄有害的廢水和污水。已造成阻水和污染的,應由排放單位負責處理;危害嚴重的,應停產處理。
八、機井、機電排灌站、水輪泵站、水電站等設施的站房、電機、水泵、客道、線路等,要加強管護,嚴防盜竊,禁止私自拆卸及其它破壞活動。
九、在水土流失地區,要大力加強水土保護工作。嚴禁陡坡開荒、毀林開荒和燒山開荒。誰造成水土流失,由誰負責治理;造成水土流失災害的損失,由為害者負責賠償。
十、指定用於防汛的經費、物資和搶險備用器材,以及通訊、照明等設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挪用和轉讓。
十一、對於攔洪、蓄洪、分洪、引水、泄水等項水利工作的操作運用,必須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命令和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或強令啟閉。
十二、未鋪築路面的堤頂,禁止木、鐵輪車輛及履帶拖拉機行駛;雨雪泥濘期間,除防汛專用車輛外,嚴禁其它車輛通行。
十三、要保護好水文站的測量標誌、測量設備、過河建築物、船隻及物資等。其他單位不準挪用測量專用船隻,不得妨礙水文站的日常測報工作。
十四、各極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要教育幹部、職工和社員民眾自覺愛護水利工程設施和水文設施,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設施或水文設施的行為作堅決鬥爭。對保護水利工程設施、水文設施和防洪安全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犯上述規定,破壞水利工程設施或水文設施,危害防洪安全的單位或個人,應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辦。
十五、本布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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