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嚴禁破壞水利水保設施的通令

《陝西省政府關於嚴禁破壞水利水保設施的通令》是一部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8月1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嚴禁破壞水利水保設施的通令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2-08-11
  • 生效日期:1982-08-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8-11
【生效日期】1982-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嚴禁破壞水利水保設施的通令
(1982年8月11日)
解放以來,我省修建了大量水利水保工程設施,對改變農業生產基本條件,戰勝水旱災害,促進生產發展,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近幾年來,破壞水利水保設施的問題時有發生,有的地方還比較嚴重。此種違法行為,必須嚴加禁止。為此,特通令如下:
一、嚴禁在渠道、河堤、庫塘以及劃定的安全保護區以內挖窖、扒口、蓋房、建窯、掏沙、取土、葬墳和侵占土地進行耕種;
嚴禁毀壞、盜賣、拆分排灌機電設備、渠道襯砌板、堤防護坡物料、防汛搶險器材、交通和通訊照明設備;
嚴禁盜賣和亂砍濫伐庫塘周圍、堤渠樹木;
嚴禁在庫塘、江河、湖泊炸魚、毒魚、電魚、偷魚。
二、嚴禁侵占和毀壞水土保持設施、試驗場地、儀器、設備;
嚴禁毀林開荒和墾種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
嚴禁盜賣、亂砍濫伐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和亂鏟具有水土保護作用的草皮;
嚴禁在江河、湖泊、水庫傾倒廢棄的土石、沙料、礦渣和垃圾。
三、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向幹部和民眾廣泛宣傳水利水保設施修建不易和它對農業生產的重要作用,教育幹部和民眾認真執行保護水利設施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頒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切實保護好各種水利水保工程設施。要責成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制和管護制度,堅守崗位,加強管護,與一切破壞水利水保設施的行為堅決鬥爭。
四、對保護水利水保工程設施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水利水保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違反本《通令》,破壞水利水保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政府查明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追回財物、修復工程設施、補栽樹木、責令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懲處。對聚眾破壞的策劃者和組織者,要堅決打擊。
對失職、瀆職的水利水保管理人員,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嚴肅處理;支持參與破壞活動的加重處理,絕不姑息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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