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保護水利工程的布告

《四川省政府關於保護水利工程的布告》是1986年3月4日發布的地方法律法規,有關四川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及保護的方法和規定,共七個要點,即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保護水利工程的布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3-04
【生效日期】1986-03-0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水利工程的布告
(1986年3月4日)
為了保護水利工程,發揮工程效益,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閘壩、水庫、引水渠道、塘、堰、井、池、機電泵站、噴灌設施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由水利部門或專管人員嚴加管理和保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和破壞。
二、經批准徵用的水利工程用地(包括工程保護用地、飛沙地、塘庫蓄水占地、綜合經營用地、生產生活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專管人員統一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退回。
三、嚴禁在河灘、窪地、湖泊和水庫工程的堤、壩、渠道內外坡種植作物、鏟草皮、放牧、埋葬、建窖、建房、爆破。嚴禁在水利工程規定的管護範圍內毀林開荒、採礦、取石和亂修建築物。
四、嚴禁在行洪、排洪河道內設定障礙物、種植林木。嚴禁任何單位或個體向水庫、塘堰、渠道內傾倒廢渣、沙石、垃圾及排放超標準廢水、污水。對影響或阻礙蓄水、輸水和行洪能力的各種建築物,按照誰設障礙誰清除的原則,必須限期改建或清除。
五、蓄洪、分洪、引水、泄水、輸水、配水等設施的操作運行,必須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專管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或強行啟閉,不得干擾阻礙水利管理人員執行任務。
六、嚴禁損壞水文站的觀測標誌、測量設備、界樁、過河建築物、船隻、通訊線路、電台及防汛搶險物資等。不得挪用測量專用船隻和其他設備。
七、全省廣大幹部和人民民眾要自覺保護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有關規章制度,堅守工作崗位,忠於職守,管理和保護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水利工程有功的人員和單位要給予表彰。對破壞水利工程設施者和違反規章、玩忽職守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員,除賠償損失,限期修復外,各級人民政府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行政的,經濟的制裁;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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