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下達1996年糧食定購價格的通知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6]26號
【發布日期】1996-03-23
【生效日期】1996-03-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下達1996年糧食定購價格的通知
(1996年3月23日陝政發〔1996〕26號)
為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上升,縮小定購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價,調動農民種糧售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長期穩定發展,國務院批准適當提高糧食定購價格,並改進糧食定購價格管理辦法。根據《國家計委關於安排1996年糧食定購價格的通知》(計價管〔1996〕234號)精神,現就我省主要糧食品種定購價格安排意見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購價格管理辦法
從1996年起,糧食定購價格實行中央指導下的省人民政府定價,即由國家下達糧食定購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具體定購價格。
二、糧食定購價格水平
根據國家下達的糧食定購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結合我省實際,1996年,我省主要糧食品種定購價格分別為:冬小麥(花麥)中級每50公斤(下同)由54.00元調整為76.00元(漢中、安康調整為74.00)元,白小麥由56.00元調整為78.00元(漢中、安康調整為76.00元),玉米由41.00元調整為64.00元,秈稻由51.00元,調整為73.00元,粳稻由56.00元調整為78.00元。各品種城鄉一價,等級差率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糧食定購價格的宣布及出台時間
為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發展,提高糧食定購價格的決定應儘快向農民宣布,調後價格從1996年新糧上市起執行。
四、繼續保持糧食銷售價格的穩定
從新的定購價格宣布到新糧上市開始執行的一段時期內,為避免引發市場物價上升,糧食調撥、加工和零售價格一律維持在現行水平上,暫不調整。銷售價格的安排意見另行下達。未經中央和省上統一部署,各地一律不得擅自提高政府管理的居民基本口糧銷售價格。各級物價檢查部門要把對糧食銷售價格的監督檢查作為上半年的工作重點,切實抓緊抓好,對擅自提價的,要嚴肅查處。
五、搞好糧食供應,嚴格控制糧食收購價格調整為連鎖反應
定購價提高的決定宣布後,為防止市場波動,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努力做好市場供應工作,加強對糧食市場價格的管理。國有糧食部門要發揮主渠道作用,努力搞好糧食調運、加工,充實庫存,備好糧源,確保市場正常供應。對主要糧食品種要做到有價有貨,保質保量,不得斷檔脫銷,並嚴格按照現行價格供應,不得藉機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防止倒買倒賣。
六、做好宣傳工作
此次糧食定購價格調整,不公開登報、廣播,各地可參照國家計委印發的《1996年糧食定購價格宣傳提綱》,採取其他方式逐級傳達,主要是在農村向廣大糧農進行宣傳,以促進糧食生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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