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6-25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糧食購銷價格的通知
(1996年6月25日大政發〔1996〕56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為了調動農民種糧和交售國家定購糧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持續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調整糧食購銷價格,理順糧食購銷關係。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調整糧食購銷價格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糧食定購價格:稻穀(三等、安全水份)每50公斤調整為77.00元;玉米(二等、標準水份)每50公斤調整為52.00元。糧食定購價格提高后,省、市對定購糧的價外補貼不再實行。
二、糧食銷售價格:每500克標一大米調為1.53元;每500克普通玉米面調整為0.82元;特一粉每500克調為1.40元;豆油執行議購議銷價格。軍糧銷售價格不做調整,大中專院校學生口糧仍按調後批發價格執行。農村需救助人口的口糧1996年10月1日前仍按現行價格供應,10月1日開始按新調價格執行。
三、居民口糧供應及補貼
糧食銷售價格調整後,繼續對居民口糧實行憑證定點定量供應,中山、西崗、沙河口、甘井子區城鎮居民每人每月特一粉5公斤,標一大米2公斤。為了減少城鎮居民的支出,市政府決定對居民實行補貼,職工每人每月補貼11元,城鎮優撫救濟對象每人每月補貼10元;大口專院校學生每人每月補貼8元。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局另文下達。鑒於旅順口區、金州區、普蘭店市、瓦房店市、莊河市、長海縣糧食銷售價格已經放開,這次調價後,當地可視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四、保證糧食供應,穩定糧食市場
各級政府要積極組織糧源,增加糧食儲備,保證糧食供求平衡。對調整糧食銷售價格出台前後可能出現的問題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物質準備,一旦市場發生波動,要運用糧食儲備和糧食風險基金等手段及時調控,確保市場糧價的基本穩定。國有糧食部門要繼續發揮主渠道作用,帶頭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切實做好糧食供應工作,國有糧店對各主要糧食品種要做到有價有貨、質價相符,不惜售,不脫銷斷檔。同時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糧食企業在調價前賣大付和少數單位及私商糧販套購低價糧。
五、嚴格控制糧價調整後的連鎖反映
這次糧食銷售價格調整後,以定購糧為原料的糧食製品,其銷售價格中只能計入新增原料糧成本及相應增加的稅金,嚴格控制漲價幅度;以議購糧為原料的糧食製品、副食品和餐飲業食品價格要保持穩定,嚴禁趁機抬價、搭車漲價。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已經按市場價格購進原料糧的,不得趁定購糧調價之機提高飼料價格。要繼續執行對糧、油、肉、蛋、牛奶、醬油等生活必需品提價申報備案制度。其他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也要保持穩定。任何行業、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糧食提價為由擅自提高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糧價調整期間,各級政府及物價部門不得出台新的調價項目,已經準備出台的要推遲出台時間。
六、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和物價監督檢查
各級物價、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整頓糧食市場秩序,規範糧食經營行為。國有糧食經營的議價糧油,要按照《議價糧油價格管理辦法》進行價格管理。集貿市場交易糧食的銷售價格原則上繼續放開,隨行就市。這次糧食銷售價格調整期間,各地可採取組織拋售、發布指導價、實行臨時限價等措施,防止不法糧商趁機哄抬糧價,平抑市場價格。各級物價部門要在調整糧食銷價前後,組織力量,集中開展一次市場物價檢查,堅決打擊趁調價之機搭車漲價、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價格的不法行為。
七、認真核查本地區國家定購糧庫存總量及結構情況,嚴格按照1996年6月30日的庫存數量計算因糧價提高而增加的政策性價差升值,政策性價差升值要按省政府決定全額增加政策性價差收入,用來消化糧食政策性虧損掛帳。有關庫存升值的具體財務處理規定另行下達。
八、切實加強對糧食價格調整工作的領導
調整糧食購銷價格,直接涉及到廣大農民和城鎮居民的生產、生活和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生活的大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物價、糧食、財政、工商、民政、工會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參照《關於調整糧食購銷價格宣傳提綱》,結合當地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對民眾的宣傳解釋工作,取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以確保調整糧食購銷價格工作順利實施。
九、調整糧食購銷價格的出台時間
新調糧食定購價格從今年(1996年)新糧上市起執行。新調糧食銷售價格從今年(1996年)7月1日起執行(6月30日傳達到城鎮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