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經大連市第十六屆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7月26日印發,共七章二十五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2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大連市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業經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業經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26日
2018年7月26日
辦法全文
大連市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規範超標糧食處置管理工作,加強糧食質量監管,保障糧食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收購、儲存、處置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標糧食,是指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玉米、稻穀、小麥等原糧。
第三條超標糧食的收購、檢驗、儲存、處置,堅持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的原則,堅持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和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堅持充分合理利用糧食資源、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堅持依規處置、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原則,區市縣級以上政府履行超標糧食收購處置主體責任,負責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的領導,明確管控區域內超標糧食的收購、檢驗、儲存、處置等環節的責任部門及其監管職責。
第五條食品生產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將超標糧食作為食品原料。
第六條 建立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超標糧食風險監測,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處置環節超標糧食風險監測。
第二章 收購與儲存
第七條超標糧食的收購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
第八條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購入庫超標糧食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本級政府。
第九條 超標糧食驗收中的質量檢測工作應當委託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機構對檢測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託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超標糧食檢測數據。
第十條 超標糧食實行定點收購儲存。定點收儲企業的選定履行政府採購公開招標的形式擇優選定。
承擔定點收儲的企業要配置所需的快檢設備。定點收儲企業應當建立超標糧食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扦樣、檢驗、儲存等信息。
定點收儲企業應當按照糧食超標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倉集並、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
第十一條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庫存糧食的監管,結合糧食庫存檢查,開展庫存糧食超標情況的監測工作。
第三章 處置
第十二條 實行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制度。超標糧食發生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定向競價銷售或者定向自主銷售等方式。
第十三條 實行超標糧食銷售報告制度。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出庫時,定點收儲企業應當同時將出庫情況向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超標糧食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銷售處理:
(一)超標的原糧經過技術處理分離出的部分合格糧食,符合食用標準的,可用作口糧;
(二)不符合口糧標準,但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可用作飼料原料;
(三)不符合飼料安全標準,但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可用於非食用的工業用途;
(四)無使用價值的,視情況採取堆肥、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超標糧食銷售出庫採取購銷契約定性、發票註明用途、糧食使用安全承諾書、檢驗報告四項隨貨同行,購銷雙方建立質量安全檔案和使用明細台賬,確保定向銷售與使用,不流入口糧市場。
超標糧食銷售資料、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自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四章 費用
第十六條 超標糧食處置的費用承擔,應按糧權屬性和事故責任區別對待。
第十七條 對地產糧食,在生長收穫過程中,因土壤、氣候、病蟲害等客觀因素造成糧食衛生指標超標的,超標糧食處置所產生的費用,由地產糧食屬地財政解決。
第十八條 對在庫儲存的政策性糧食,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造成超標的,超標糧食處置所產生的費用和價差損失,按糧食權屬關係,由市及區市縣兩級財政分別承擔。其中,屬於市級儲備的,由市級財政承擔;屬於縣級儲備的,由區市縣級財政承擔。
第十九條 無論是政策性收儲還是市場化經營的糧食,若因糧食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質量標準收購、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質量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價差損失,全部由經營者承擔。
第五章 監管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履行糧食安全主體責任,加強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的領導,完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糧食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監督管理,規範農藥等投入品使用,推廣科學種植技術,從源頭上減少或者避免糧食有毒有害物質超標。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超標糧食收購、儲存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財政部門負責超標糧食處置費用的保障工作。
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庫存質量安全抽查結果傳輸與信息發布的管控。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超標糧食收購儲存、銷售轉化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和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單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規範超標糧食處置管理工作,加強糧食質量監管,保障糧食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收購、儲存、處置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標糧食,是指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玉米、稻穀、小麥等原糧。
第三條超標糧食的收購、檢驗、儲存、處置,堅持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的原則,堅持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和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堅持充分合理利用糧食資源、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堅持依規處置、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原則,區市縣級以上政府履行超標糧食收購處置主體責任,負責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的領導,明確管控區域內超標糧食的收購、檢驗、儲存、處置等環節的責任部門及其監管職責。
第五條食品生產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將超標糧食作為食品原料。
第六條 建立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超標糧食風險監測,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處置環節超標糧食風險監測。
第二章 收購與儲存
第七條超標糧食的收購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
第八條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購入庫超標糧食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本級政府。
第九條 超標糧食驗收中的質量檢測工作應當委託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機構對檢測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託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超標糧食檢測數據。
第十條 超標糧食實行定點收購儲存。定點收儲企業的選定履行政府採購公開招標的形式擇優選定。
承擔定點收儲的企業要配置所需的快檢設備。定點收儲企業應當建立超標糧食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扦樣、檢驗、儲存等信息。
定點收儲企業應當按照糧食超標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倉集並、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
第十一條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庫存糧食的監管,結合糧食庫存檢查,開展庫存糧食超標情況的監測工作。
第三章 處置
第十二條 實行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制度。超標糧食發生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定向競價銷售或者定向自主銷售等方式。
第十三條 實行超標糧食銷售報告制度。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出庫時,定點收儲企業應當同時將出庫情況向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超標糧食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銷售處理:
(一)超標的原糧經過技術處理分離出的部分合格糧食,符合食用標準的,可用作口糧;
(二)不符合口糧標準,但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可用作飼料原料;
(三)不符合飼料安全標準,但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可用於非食用的工業用途;
(四)無使用價值的,視情況採取堆肥、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超標糧食銷售出庫採取購銷契約定性、發票註明用途、糧食使用安全承諾書、檢驗報告四項隨貨同行,購銷雙方建立質量安全檔案和使用明細台賬,確保定向銷售與使用,不流入口糧市場。
超標糧食銷售資料、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自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四章 費用
第十六條 超標糧食處置的費用承擔,應按糧權屬性和事故責任區別對待。
第十七條 對地產糧食,在生長收穫過程中,因土壤、氣候、病蟲害等客觀因素造成糧食衛生指標超標的,超標糧食處置所產生的費用,由地產糧食屬地財政解決。
第十八條 對在庫儲存的政策性糧食,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造成超標的,超標糧食處置所產生的費用和價差損失,按糧食權屬關係,由市及區市縣兩級財政分別承擔。其中,屬於市級儲備的,由市級財政承擔;屬於縣級儲備的,由區市縣級財政承擔。
第十九條 無論是政策性收儲還是市場化經營的糧食,若因糧食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質量標準收購、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質量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價差損失,全部由經營者承擔。
第五章 監管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履行糧食安全主體責任,加強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的領導,完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糧食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監督管理,規範農藥等投入品使用,推廣科學種植技術,從源頭上減少或者避免糧食有毒有害物質超標。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超標糧食收購、儲存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財政部門負責超標糧食處置費用的保障工作。
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庫存質量安全抽查結果傳輸與信息發布的管控。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超標糧食收購儲存、銷售轉化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和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單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