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由 陝西省人民政府於2017年7月18日發布。
細則發布,細則內容,重點解讀,
細則發布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陝西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陝西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7月18日
細則內容
陝西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徵稅範圍:
(一) 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範圍;
(二) 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三) 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四) 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工礦園區區域範圍。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對產權共有的,由共同人確定代表繳納或經協商分別繳納房產稅。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
第四條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
對納稅人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徵收。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房屋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
上述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應徵收房產稅。
第八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經納稅人申請,由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層報省地稅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第九條 根據《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房產稅按年計算,分季徵收,納稅人應在季度終了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省政府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重點解讀
細則中提到,五類房產可免徵房產稅。這5類房產包括: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細則提出,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對產權共有的,由共同人確定代表繳納或經協商分別繳納房產稅。
細則還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稅按年計算,分季徵收,納稅人應在季度終了15日內申報納稅。稅額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對納稅人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徵收。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經納稅人申請,由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層報省地稅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