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徵集農業基礎建設基金暫行辦法》是陝西省人民政府1990年3月5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徵集農業基礎建設基金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0-03-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3-05
【生效日期】1990-0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徵集農業基礎建設基金暫行辦法
(1990年3月5日)
第一條為了貫徹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關於“全黨全民動員起來,大力發展農業生產”的精神,適當集中一部分預算外資金,增加地方財政對農業的投入,加速我省農業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農業基礎建設基金徵集的對象是:我省各級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集體企業(包括鄉、鎮、村及街道辦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上述單位或個人,都必須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繳納農業基礎建設基金。
中央駐陝的行政和企事業單位,暫不繳納農業基礎建設基金。
第三條農業基礎建設基金徵集範圍和項目:
(一)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包括:工業、交通、商業的事業收入,養路費收入,農林水事業收入,文教科學衛生廣播事業收入,科研試驗收入,軍工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設計收入,城市公用事業收入,園林收入,房地產管理收入,賓館、招待所收入,禮堂收入,機關雜項收入,暫未納入預算的旅遊收入,市場管理收入,基建單位的其它收入,其它事業收入等。
(二)國營企業(包括屬國營性質的縣辦大集體企業)和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包括:基本折舊基金、按產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資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利潤留成、企業基金、各種形式的盈虧包乾分成收入、實行利改稅企業的稅後利潤、主管部門的收入,以及其它專項基金等。
(三)其它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包括:各種以礦養礦和以港養港的收入、以電養電的小水電收入、企業辦的招待所和禮堂收入、企業科研收入、交通港務費、非旅遊部門的旅遊收入、各種門票和租金收入,以及其它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基金。
(四)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包括:省、地、縣及鄉鎮所管的集體企業,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企業主管部門所管的集體企業以及各級預算外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基層供銷社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合作商店、運輸合作社和街道辦的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其它集體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
第四條農業基礎建設按第三條所列當年收入的5%計征。生產和經營部門的預算外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為計征額,其餘單位按實際收入數計證。
第五條下列項目免徵農業基礎建設基金:
(一)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
(二)中、國小校的學雜費、勤工儉學收入,高等院校和中等技校學校基金;
(三)企業的大修理基金;
(四)煤礦維簡費和油田維護費;
(五)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
(六)民政部門所辦的殘疾人社會福利企業事業收入;
(七)勞動部門統籌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基金;
(八)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減免的項目。
第六條交納單位因特大自然災害、嚴重虧損的原因,確實無力交納農業基礎建設基金的,由各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予以適當減免。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許擅自決定減免。
第七條農業基礎建設基金的徵集,由各級稅務機關負責辦理;農業基礎建設基金的收納、報解和入庫,由各級國庫和專業銀行辦理。各有關部門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徵集工作。
第八條各單位交納的農業基礎建設基金,一律就地交入省金庫,作為省級財政的專項收入,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條各交納單位應努力增產節約,保證按期交納,不得因交納農業基礎建設基金而提高價格,提高收費標準,轉嫁負擔,或另向財政要求補貼。
第十條各交納單位要如實向徵收機關提供資料,報送報表,不得弄虛作假。對隱瞞收入、轉移資金、故意漏交少交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第十一條農業基礎建設基金的具體徵收事項,由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制定,聯合下達執行。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從一九九0年度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