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2013年制訂的實施國務院《土地復墾條例》辦法
《陝西省實施〈土地復墾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2013年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土地復墾條例》辦法
- 地區:陝西省
- 省長:婁勤儉
- 發文時間:2013年11月29日
發布
內容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土地復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組織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自然災害損毀以及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村莊改造和移民搬遷廢棄土地的復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編制本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
(二)調查登記本行政區域內損毀土地的數量、種類、分布狀況、權屬關係等,建立土地復墾台賬;
(三)審查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土地復墾情況,驗收土地復墾項目;
(五)監督土地復墾資金使用情況;
(六)對復墾后土地的權屬提出確認意見;
(七)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復墾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蒐集、匯總和發布土地復墾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明確土地復墾義務人責任和主管部門的監測職責、監測程式,及時掌握土地損毀和土地復墾效果等情況。
第八條 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應當符合土地復墾標準、《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法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採礦權申請手續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
《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領取了採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後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和項目單位編制的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應當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特別要聽取土地權益人、使用人意見,並附具對所徵求公眾意見採納或者未採納的說明,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未附公眾意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土地復墾方案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已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根據審查通過後的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工程規劃設計,落實土地復墾費用,細化施工進度,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報送當年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以及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屬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的土地復墾方案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並上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對土地復墾工程進行監督:
(一)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情況;
(二)土地復墾年度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
(三)土地復墾工程管理、監理和監測情況;
(四)土地復墾工程進度及其質量情況;
(五)土地復墾工程管護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調查評價:
(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二)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三)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情況進行年度匯總,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確定復墾的重點區域以及復墾的目標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規範》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明確項目的位置、面積、目標任務、工程規劃設計、實施進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實施。
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後,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驗收所需知識結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與,初步驗收結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向土地所有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戶、宅基地使用權人、地役權人以及其他相關權利人公告,確保利害人的知情權。驗收人員的驗收意見等依法歸檔保存,土地復墾驗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土地復墾效果進行跟蹤評價的,應當按照耕地、園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農用地復墾後的產能、鬱閉度、覆蓋度、生態恢復狀況等進行評價。跟蹤評價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並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或者土地復墾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改善土地質量的意見和措施。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園地優先復墾恢復原狀;復墾後的耕地、園地連續三年達不到原地類生產能力水平的,由土地復墾義務人重新組織復墾,或者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復墾。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對損毀土地復墾後提高土地使用價值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復墾補助。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復墾后土地權屬或者用途發生變化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發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拒絕採納意見或者措施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