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土地復墾規定

《銀川市土地復墾規定》,業經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務會議通過。銀川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土地復墾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土地復墾規定
  • 發布單位:82805
  • 發布文號: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發布日期:1993-06-11
  • 生效日期:1993-06-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805
【發布文號】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發布日期】1993-06-11
【生效日期】1993-06-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55號)
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韓有為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
銀川市土地復墾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土地復墾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因從事開採砂石、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
第四條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第五條土地復墾方案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復墾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土地復墾規劃,應當與該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在進行土地復墾時,應當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和自然條件以及土地破壞狀態,確定復墾後的土地用途。
第八條土地復墾應當充分利用鄰近土源復墾,不得亂取土源,防止造成新的地貌破壞。
第九條復墾後的土地達到復墾標準並經土地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采沙區土地復墾標準:
(一)宜種樹地區復墾期限為兩年,當年開採當年整治,第二年進行植樹。採空區土壤成份占60~70%以上的,可對原位整治直接種植;採空區土壤成份占30~40%的,需回填土方,厚度為50~60cm,但礫石成份不能超過20%,卵石不能超過5%。
(二)宜種草地段復墾期限為兩年,當年開採當年整治,第二年種草。採空區土壤成份占40~50%的,可對原位進行整治,卵石、礫石壓埋在最低層,利用表土直接種草,礫石含量不超過15%;採空區土壤成份占20~30%以上的,需利用原土回填,厚度為20~30cm,種草土層保證在40~50cm,礫石含量不超過20%。
(三)對難以種樹種草地段,主要恢復地貌期限為一年,要求將採空區推平,人工播撤草灌木種籽。
第十一條燒制磚瓦取土的復墾標準:
(一)高旱地(耕地)要求當年取土當年復墾,達到種植農作物條件。
(二)低洼地要求當年取土當年復墾,達到可種植水稻標準。
(三)鹽鹼荒地一般在規劃後取土,以發展漁業生產為主,漁池標準嚴格按照水產部門漁塘標準驗收,合格率達75%以上。
各縣區可根據以上標準制定更為具體的復墾標準。
第十二條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可以由企業和個人自行復墾,也可以由其它的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
承包復墾土地,應當以契約形式確定承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復墾費標準根據土地破壞程度、復墾標準和復墾工程量,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畝每年二百至一千元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時,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罰款從企業稅後留利中支付,依照國家規定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罰款決定的,由作出罰款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銀川市土地管理局和銀川市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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