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方案論證審查辦事指南》是由國土資源部於2016年06月29日發布的。該指南適用於報國土資源部審批採礦權的新建礦山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在建、改擴建礦山項目補充編報的土地復墾方案;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因礦山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或者採礦項目發生擴大變更礦區範圍等重大內容變化重新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
一、適用範圍
1. 報國土資源部審批採礦權的新建礦山項目土地復墾方案。
2. 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在建、改擴建礦山項目補充編報的土地復墾方案。
3. 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因礦山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或者採礦項目發生擴大變更礦區範圍等重大內容變化重新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
二、審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
4.《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
5.《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
6.《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 225號)
7.《國土資源部關於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
8.《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實施<土地復墾條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0號)
三、受理機構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四、審查機構
國土資源部
五、審查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受理條件
1. 符合報部審查論證土地復墾方案受理範圍;
2. 新建生產項目已獲得有效劃定礦區範圍批覆檔案;
3. 在建、改擴建生產項目已取得有效採礦許可證;
4. 礦區面積發生變化的改擴建生產項目,已取得有效擴界劃定礦區範圍批覆檔案;
5. 已編制完成《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採初步設計》;
6. 涉及存在污染風險的生產項目,已審批通過《環境影響評價》。
七、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
提交紙質申報材料10份,電子光碟一張(申請材料清單見附屬檔案1)。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通過國土資源部大廳視窗提交紙質材料和電子光碟。
八、申請接收
(一)視窗接收: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郵編100812
九、流程
(一)接收和受理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報送的土地復墾方案報件。報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評審論證
組織召開土地復墾方案專家評審論證會,形成評審論證意見。
(三)覆核審查
對評審論證結論、方案整改情況等進行覆核性審查。
(四)結果回復
對通過覆核審查的土地復墾方案,以部辦公廳函形式印發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由政務大廳傳送申請人(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2)。
十、辦理方式
一般程式
十一、審查時限
30個工作日
十二、審查費用
無費用
十三、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 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公示土地復墾方案審查論證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有權要求我部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和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2. 對國土資源部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頒發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加蓋印章的函復檔案;未予以論證或審查通過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 申請人向我部提交土地復墾方案資料,應當按照該審查事項的規定條件,格式和內容要求應符合《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等相關技術要求,如實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請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真實性負責。
2. 申請人向我部提出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申請過程中,對我部提出的補正、補充說明、補充修改等事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十四、諮詢途徑
(一)視窗、信函諮詢: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二)電話諮詢
(三)電子郵件諮詢
十五、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電話
(二)信箱
十六、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十七、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後,可通過電話、網站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