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實施辦法

《陝西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實施辦法》是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要求,依據《陝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檔案精神,為促進中小企業專業化、特色化、集群化發展,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陝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陝西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實施辦法(暫行)》,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
  • 發布單位:陝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文號:陝工信發〔2023〕8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陝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陝西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陝工信發〔2023〕89號
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楊凌示範區工業和商務局,韓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現將《陝西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陝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4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要求,依據《陝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檔案精神,為促進中小企業專業化、特色化、集群化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培育、建設、認定省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群是定位在縣級區劃範圍內,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協作網路高效、治理服務完善,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產業集群。
第四條  集群促進工作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增強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激發縣域經濟活力,提升製造業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關鍵環節配套能力為目標,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培優企業與做強產業相結合,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集群促進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統籌協調,推動出台扶持政策,開展認定、監督和考核工作。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集群培育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本地區集群開展申報受理、初審、推薦、監測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集群動態管理和跟蹤監測機制。“十四五”期間,在全省範圍內認定50個左右集群,鼓勵和支持各地培育一批市級集群。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重點圍繞以下方面開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導產業優勢。精準定位集群主導產業,有針對性地固鏈強鏈補鏈延鏈,暢通集群協作網路,增強專業化配套能力,強化質量品牌建設,發揮龍頭企業帶頭作用,促進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參與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培育和建設。
(二)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與全省支柱產業和先進制造、戰略性新興產業等萬億級產業集群,以及重點產業鏈同頻共振、協同匹配、融通發展,促進集群價值鏈整體提升,加快產業由集聚發展向集群發展全面躍升,打造產業高質量發展典範。
(三)激發集群創新活力。構建多層次集群創新平台,集成和開放創新基礎設施和服務資源,推動集群與大型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創新合作機制,開展主導產業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共性技術產學研協同創新,強化智慧財產權運用和標準研製。
(四)推進集群數位化升級。加強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工業網際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推動先進安全應急裝備套用,搭建資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數位化管理水平。引導集群企業運用中小企業數位化轉型指南及評測指標,推廣智慧型製造裝備、標準和系統解決方案,深化工業網際網路、工業軟體集成套用,提高數位化轉型水平。
(五)加快集群綠色低碳轉型。最佳化集群能源消費結構,推廣清潔能源套用,開展節能改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改造,強化資源綜合利用與污染防治,完善綠色製造體系。
(六)深化集群開放合作。支持集群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人才、技術、資本、資源等合作,以集群為單位參與國際國內合作機制和交流活動,建立貿易投資合作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七)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務能力。加強集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質量,強化服務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贏”的集群治理機制,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統籌規劃集群發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確發展目標和工作措施。
第八條  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指導本地區集群發展,制定專項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庫,加大引導,加強服務。
第九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集群的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實好各類惠企政策,加強對集群參與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加大對集群的投資力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十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充分發揮集群運營管理機構、龍頭企業、商協會、專業機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作用,不斷完善提升集群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時總結集群在提升創新、服務、數位化、綠色化和國際化水平,以及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發展的經驗做法,開展集群典型實踐案例和優秀集群品牌宣傳。
第三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十二條  集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統籌發展與安全。集群企業近3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路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二)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集群主導產業為所在縣級區劃的支柱或特色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要求,發展水平位居細分領域全省前列,有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積一般不超過100平方公里,近3年產值均在30億元以上,中小企業產值占集群總產值高於70%,主導產業占集群總產值比例高於70%,產值年均增速高於8%。
(三)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成效顯著。集群持續開展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擁有不少於1家主導產業的國家級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者不少於8家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四)產業鏈供應鏈協作高效。集群產業鏈布局合理,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產供銷一體化協同協作機制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產設備、物流、倉儲、人力、設計等共享機制,產業鏈關鍵環節配套能力較強。
(五)具有較強協同創新能力。集群重視研發持續投入,近3年中小企業研發經費年均增長高於8%;統籌建立了多元創新平台,與大型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創新合作緊密,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和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完善;積極參加主導產業的標準制修訂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導產業的關鍵核心技術,有效發明專利年均增長率不低於10%,每萬人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低於12個。
(六)數位化轉型效果明顯。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較高,數位化裝備和系統套用廣泛,引入跨企業數位化解決方案、評估和診斷等服務;“用雲上平台”成效顯著,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套用普及率不低於15%,工業軟體套用率穩步提升,實現集群企業重要生產數據聯通;開展主導產業數位化新模式新業態探索,建立健全工業網際網路安全保障體系。
(七)具有較高綠色化發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費結構低碳化,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二氧化碳排放量強度持續下降,資源利用效率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綠色低碳服務機制;屬於高耗能行業的集群,能效水平優於行業基準水平;屬於高耗水行業的集群,水效水平優於行業通用值。
(八)積極參與產業開放合作。集群參與主導產業國際國內合作機制或交流活動,開展技術、管理、人才或資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過設定省外或海外分支機構等方式,推動產品和服務貿易快速發展。
(九)具有較強治理和服務能力。集群設立管委會等運營管理機構,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專業化的集群發展促進機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宣貫,實現集群全覆蓋,確保惠企政策受益主體不漏戶、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應享盡享。集群需制定未來三年發展規劃,發展目標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針對性強、切實可行。
第十三條  集群認定堅持申報自願、公開透明、以評促建、持續提升、跟蹤監測、動態調整的原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與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十四條  申報認定的集群應在縣級區劃範圍內,由所在地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作為申報主體。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集群申報進行受理、初審和實地抽查,在符合認定條件的基礎上,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匯總申報材料,組織專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細化指標體系對推薦材料進行專家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擇優形成集群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發布陝西省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名單。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集群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覆核工作,並考核集群三年發展規劃目標完成情況,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3年。
第十八條  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集群發展情況、目標進展、工作經驗、問題與改進措施等進行持續跟蹤,並組織集群於每年3月31日前填報集群上一年度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監督和考核,編制集群發展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集群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認定:
(一)有效期滿未申請覆核或經覆核未通過的;
(二)發現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未及時報送集群年度培育情況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四)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範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更新報備的;
(五)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路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他重大問題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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