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糾風工作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2001年7月2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2〕41號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糾風工作責任制的暫行規定》。該《規定》共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糾風工作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2〕41號
  • 印發時間:2001年7月26日
檔案通知,暫行規定,

檔案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實行糾風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的通知
陝政發〔2002〕41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糾風工作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1年7月26日

暫行規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糾風工作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以下簡稱糾風工作),落實各級政府及其 職能部 門和領導幹部對糾風工作應負的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糾風工作決策和部署的貫徹 落實,為西部大開發和陝西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實行糾風工作責任制,要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中心,堅持“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方 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抓住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加 大檢查糾正工作力度,確保糾風工作各項任務的落實,推進行風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努力從源 頭上預防和治理不正之風。
二、糾風工作責任制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 府安排部署,部門各負其責,糾風辦(或行使糾風工作職能的監察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 促,依靠民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領導幹部要把糾 風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和其它業務工作緊密結合,統一安排部 署,統一貫徹落實,統一檢查考核。
三、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糾風工作和行風建設負全面領導責 任;主要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糾風工作和行風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各自工作 分工,對分管職責範圍內的糾風工作和行風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四、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領導幹部對糾風工作承擔以下責任:
(一)組織領導本轄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以下簡稱本轄區、本行業)糾風工作和 行風建設工作。
(二)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糾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糾風工 作狀況,研究制定本轄區、本行業糾風工作和行風建設工作安排,制定糾風工作和行風建設制 度,並組織實施。
(三)對本轄區、本行業的糾風工作和行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對本轄區、本行業 發生的不正之風及下屬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不正之風行為進行糾正。
(四)支持、配合政府糾風部門和執紀執法部門履行職責。
五、各級政府糾風辦負責組織對本級政府各職能部門、下一級政府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 檢查考試。考核工作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 ,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檢查考核工作採取重點抽查、明察暗訪和年終對主要指標考核的辦 法進行。
糾風工作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 的重要依據之一。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
各級糾風辦負責對糾風工作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實施糾風工作責任追究制。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對上級領導機關交 辦的糾風事項拒不辦理,對嚴重不正之風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或上報虛假情況的,追究單 位主要領導人或分管領導人的紀律責任。
(二)對因不正之風行為引起行政訴訟敗訴的,除追究直接當事人責任外,要追究本單位主 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的紀律責任。
(三)由於管理不嚴,監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不正之風問題,造成一定損失或 不良影響的,對單位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追究其紀律責任,直 至責令單位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辭職或建議有關部門對其免職。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生不正之風行為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 任外,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的紀律責任。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對檢查、調 查人員或投訴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和分管 領導人的紀律責任。
(六)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做出錯誤的規定、決定等,造成不正之風 問題的,對主要領導人和負直接責任的分管領導人進行誡勉談話或追究紀律責任。
具有上述六項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進行責任追究,給 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認真履行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職責,經年終對主要指標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對主要領 導人予以誡勉談話,分管糾風工作的領導人當年不能評為先進或優秀公務員,單位內負責糾風 工作的部門不能評為先進;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建議對其分管領導人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以至免職。
七、各級政府應將貫徹本規定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一級政府糾風辦。
八、各市、區、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 施辦法或細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