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民族事務委員會

陝西民族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3號),設立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民族事務委員會
  • 性質:省政府組成部門
  • 行政編制:49名
  • 地區:陝西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貫徹執行和督促實施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和少數民族發展規劃方面的職責,強化依法管理
(五)加強對市、縣民族宗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指導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我省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政策、部署和指示。
(二)組織開展對全省少數民族和宗教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我省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具體政策,草擬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三)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利,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四)負責協調兼職委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少數民族工作;協助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規劃,督促檢查規劃實施情況,擬訂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五)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辦相應事宜。
(六)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指導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負責組織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使用工作。
(九)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對外交流與合作;配合國家宗教局落實宗教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十)依法審核審批宗教方面的有關事項,指導市、縣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
(十一)推動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搞好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委(局)機關工作的協調、督辦;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機要、檔案、電子政務、信訪、會務和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承辦全省民族宗教系統的涉外交往事務;協調民族宗教領域維護穩定方面的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措施,並組織進行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負責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新聞和宣傳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工作;負責《陝西民族宗教》的編輯發行;組織民族、宗教史志的編纂;負責綜合材料的起草和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協助做好維穩工作。
(三)民族一處。
承辦全省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方面的工作;做好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益的有關工作,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調解民族權益糾紛,指導和協調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民族識別及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四)民族二處。
承辦全省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方面的工作;配合擬訂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特殊政策,並督促協調落實,為少數民族企業的發展提供服務和指導;依法監督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承辦全省少數民族經濟的綜合統計與分析;監督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貸款和扶持少數民族脫貧致富的協調工作;調解民族經濟糾紛。
(五)宗教一處。
承辦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及時掌握佛教、道教動態,引導佛教、道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指導和幫助佛教、道教全省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聯繫佛教、道教界人士;審核審批佛教、道教有關事項;做好對法門寺文化景區宗教事務的管理、指導工作。
(六)宗教二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及時掌握天主教、基督教動態,引導天主教、基督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指導和幫助天主教、基督教全省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審核審批天主教、基督教有關事項。
(七)宗教三處。
承辦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和民間信仰的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及時掌握伊斯蘭教動態,引導伊斯蘭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指導和幫助省伊斯蘭教協會搞好自身建設;聯繫伊斯蘭教界人士;審核審批伊斯蘭教有關事項;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反恐方面的有關工作。
(八)人事處(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
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教育培訓規劃的擬訂及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宗教院校的管理、指導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推薦使用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9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4名,專職委員2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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