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各鄉市政府組織條例

陝甘寧邊區各鄉市政府組織條例,是指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鄉市政府的組織與活動的組織法規。1941年11月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通過,1942年1月邊區政府公布施行。共17條。其中規定,鄉市參議會為鄉市政權最高機關,一年改選一次,鄉市參議會閉會時,鄉市政府委員會為鄉市政權最高機關。鄉市長、鄉市政府委員由鄉市參議會選舉產生,並受其監督。鄉市政府下設各種委員會,委員與主任由鄉市政府聘任。鄉市政府下設行政村,行政村下設自然村,村主任、村長分別由選民大會選舉產生。

1942年陝甘寧邊區參議會通過,並由陝甘寧邊區政府公布施行。共11章50條。主要規定,勞動時間基本為八小時,額外增加需要工人同意。工人有必要的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工人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率,最低工資率以所在地的生活狀況為標準,由工會、僱主與工人共同評定。青工、女工與男工,怍同樣工作者即給同等工資。工人參加工會或其他會議須由該會證明,僱主不得阻止干涉,工資照發。工會有權解除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此外還有關於醫療、喪葬、撫恤等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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