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是指中國法律確定的,對污染嚴重、危害較大、民眾反映強烈的污染源,由法定的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下達指令,限定在一定期間內對污染進行治理,並達到規定的治理要求的強制性措施已被廢除。2014年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廢除了“限期治理”,而改為由“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代替。第60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7)也都對其做出了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