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革命委員會關於限期治理工業污染問題的通知》是1979年江蘇省革命委員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革命委員會關於限期治理工業污染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日期:1979-10-05
- 所屬地區:江蘇省
法律索引,法規名稱,頒布時間,法規內容,
法律索引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9-10-05
【生效日期】1979-10-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法規名稱
江蘇省革命委員會關於限期治理工業污染問題的通知
頒布時間
一九七九年十月五日
法規內容
隨著工業生產的發展,我省環境污染日趨嚴重,對人民民眾的健康造成了直接危害。由於我們對這方面的工作重視不夠,抓得不力,民眾反映強烈。現在必須引起各級領導的嚴重注意,下定決心,本著積極負責的態度,採取果斷有效的措施,爭取在兩年內分期分批治理好一批污染嚴重的廠礦企業。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迅速制訂治理規劃,組織實施。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採取技術措施增加生產能力的挖潛改造工程,嚴格執行把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是控制污染髮展的根本方面。
對於原有的“三廢”排放嚴重污染環境的廠礦企業,要立即研究制訂本單位“限期治理污染規劃”,並迅速組織實施。對於那些按兵不動、到期不治好的單位,要停產治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對於在技術上、工藝上尚不能解決“三廢”處理的企業,應積極配合科研機構進行研究,找出辦法,處理好“三廢”。
二落實治理的資金、材料。凡是對環境有污染、還未治理好的企業,應將一九八0和一九八一年中本企業留用的更新改造資金,首先用於“三廢”治理。如果治理工程量大,費用還不夠的,地方自籌建設的企業(包括集體所有制)由地方統籌解決,省投資的企業由省投資解決,部投資和部屬企業報部解決或將不足部分經過批准攤入生產成本。
凡是因污染周圍農田,每年賠償經濟損失的企業,可將賠償的費用先提留出來,用於“三廢”治理。
治理“三廢”所需的材料、設備,原則上由投資的單位解決。首先充分挖掘企業的庫存潛力,不足部分在地、市、縣庫存潛力中統一調劑解決。少數材料、設備,在品種、規格方面地方解決確有困難的,報省解決。
三嚴格責任。為達到兩年內重點解決省內環境污染的目標,要求各級有關部門分別承擔責任。
各地企業部門要幫助有污染的企業制訂規劃,組織實施,保證在限期以內,使排放物達到國家標準,消除污染。
各級計畫部門要嚴格執行“三同時”,負責搞好新建項目的“三廢”治理配套,不能遺留問題。
各級基本建設部門要堅決執行:凡是沒有實行“三同時”,就不設計、不施工和不準投產的規定。
環境保護部門要認真檢查督促,到了限期仍未解決污染的企業,要責令其停產治理。不允許不停產而繼續污染環境的情況存在。
各有關企業按上述要求,制訂計畫後,在十一月底以前匯總上報省主管局,據以督促執行。限期內治理不了的企業(包括技術、工藝不過關等),需停產者,如有國家和省下達計畫產品的,向有關部門申報。
以上通知請各地立即布置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