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及實施處罰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及實施處罰問題的復函》在1998.11.27由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及實施處罰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8.11.27
  • 實施時間:1998.11.27
湖南省環保局:
你局《關於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及實施罰款處罰問題的請示》(湘環法發[1998]12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同意你局關於加收超標排污費標準和實施罰款許可權的意見,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加收超標準排污費的標準可比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即徵收兩倍以上的超標準排污費;實施罰款處罰,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所屬的環保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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