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價死

降價死,指國家政策規定的“降價藥”在市面上消失的現象。國家指定的藥品降價後,代理商停止進貨、醫院停止開方、藥廠停產,“降價藥”新瓶裝舊酒,經過改名變新藥,高價再上市,藥品“降價”變成了“漲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降價死
  • 外文名:The price of death
  • 含義:“降價藥”在市面上消失的現象
  • 實質:“老藥”變“新價”
  • 原因:壟斷經營、利益驅動等
  • 解決措施:處方藥政府定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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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近乎每一年,國家發改委(計委)都要管一管藥品市場中的高價現象。但是
,如此之多的“降價通知”,除了能反映出相關部門貌似盡職盡責的“樂此不疲”外,還反襯出了單純降價行為的“西西弗斯命運”——但凡是被降價的藥品,在市場上都很快會遇到“買不到”的現象,人們習慣上稱之為“降價死”。
降價死降價死
降價―消失―出現新藥品―再降價―再消失,這好像是一個永不停歇的循環運動。
當一種商品的利潤低於其他商品時,銷售方自然會選擇利潤高的商品作為推銷的重點。普通百姓對於藥品也習慣於“價格高藥效就好”的慣性思維。兩者共同作用之下,被降價的藥品就會逐漸被市場拋棄。日積月累,市場上的降價藥也被會被高價藥取代。

歷次降價

第1次降價1998年5月21日,國家計委決定放開維生素C諾氟沙星環丙沙星氧氟沙星等4種藥品價格。
第2次降價1998年12月11日,國家計委下發通知,決定對青黴素鈉鹽粉針實行政府指導價格。
第3次降價2000年10月26日,國家計委調整氨苄青黴素羥氨苄青黴素口服製劑等部分中管國產藥品零售價格。
第4次降價2000年11月21日,國家計委按照藥品通用名稱提出乙類藥品的零售價格指導意見。
第5次降價2001年4月19日,國家計委公布了阿莫西林等69種抗感染類
藥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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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次降價2001年12月12日,國家計委公布383種藥品最高零售價格,降價金額約30億元。
第7次降價2001年12月15日,國家計委辦公廳下發通知,制定了30種抗感染類藥品定價方案。
第8次降價2001年12月15日,國家計委制定了4種抗感染類藥品補充劑型規格的價格。
第9次降價2002年5月24日,國家計委辦公廳下發《關於制定公布262種藥品補充劑型規格價格的通知》。
第10次降價2002年9月24日,國家計委辦公廳決定適當調整制定鹽酸布桂嗪等4種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的價格。
第11次降價2002年12月10日,國家計委辦公廳制定了阿司匹林等24種藥品單獨定價方案。
第12次降價2002年12月12日,國家計委公布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最後一批西藥的最高零售價格。
第13次降價2003年9月19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關於制定公布107種中成藥價格的通知》,此次公布價格的107種中成藥均為國家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品種。
第14次降價2004年5月31日,國家發改委會降低包括阿莫西林等共24個品種藥品價格,最高降幅達到56%,降價金額約35億元。
第15次降價2004年7月15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制定了18種藥品的單獨定價方案。
第16次降價2005年4月15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關於調整部分計畫免疫藥品價格的通知》,決定調整卡介苗等部分計畫免疫藥品的含稅出廠價格。
第17次降價2005年9月28日,國家發改委在醫藥企業的激烈反對聲中宣布,從10月10日起,降低22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
第18次降價2006年6月5日,國家發改委降低67種抗腫瘤藥品的零售價格,同時規定醫療機構銷售這67種降價藥品的實際加價率必須嚴格限制在15%以內。
第19次降價2006年8月28日,國家發改委對青黴素等99種抗微生物藥品的零售價進行調整,共涉及400多個劑型規格,平均降價幅度30%,最大降幅76.8%。
第20次降價2006年11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華蟾素注射液等32種中成藥腫瘤用藥實行最高零售價格。
第21次降價2007年1月26日,全國藥品零售機構開始對354種藥品執行新價格。10類354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平均降幅20%,最大降幅85%。
第22次降價2007年3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對278種中成藥內科用藥的零售價格進行調整,平均降價幅度15%,最大降價幅度達到81%。
第23次降價2007年4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制定追風透骨片等188種中成藥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共涉及600多個具體劑型規格品,降價幅度最大的為52%降價金額16億元左右。
第24次降價2009年10月2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正式開始執行。此次價格調整共涉及2349個具體劑型規格品,其中,與現行規定價格比,有45%的藥品降價,平均降幅12%左右;有49%的藥品價格未做調整;有6%的短缺藥品價格有所提高。
第25次降價2011年3月28日,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從即日起部分藥品降價,特別是主要用於治療感染和心血管疾病的抗生素和循環系統類藥品最高零售價格,共涉及162個品種,近1300個劑型規格。調整後的價格比現行規定價格平均降低21%,預計每年可減輕民眾負擔近100億元。

現象

降價藥遭市場“非正常淘汰” ,老百姓需要的都是些“老藥品”,如阿莫西林、頭孢曲松鈉酵母片等,其中大多為政府明令降價的藥品或者價錢便宜、療效明顯的藥品。 可是藥房到市場採購後發現,70%的“老藥”特別是降價藥早已沒有了貨源,“老藥櫃檯”一問世就處於難以為繼的窘境。這是藥品代理商在作祟:調低價格降低了代理商的利潤空間,而每個藥企都有許多個代理商,他們的慣用手法是“停止供貨”和“藥品重生”:隨著降價藥消失,一夜之間又生出了很多“新藥”,如已經不常見的普通紅黴素藥品,“重生”後市場上有47種名稱,價格是普通紅黴素的10倍,“其實它們的區別就是添加劑不同,但只要換了名,仍能得到‘新藥’批准,每一次降價給百姓帶來的利益都被代理商們迅速消化。”
降價死的背後是利益誘惑在作怪降價死的背後是利益誘惑在作怪
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副會長趙博文說:“從1997年到2006年,政府對藥品降價次數多達19次,降價金額近400億元,其降價範圍之廣、頻率之高、力度之大都是史無前例的。但這么大力度的降價,百姓還是沒有得到多少實惠。”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疑難病症專家委員會委員趙學銘說,不論哪種藥,只要一宣布降價,不久就會在市場上消失。據了解,之前一些藥品降價後,便銷聲匿跡了,取而代之的是價格更高的同類藥。
不過針對此種現象,2011年有多個省的發改委表示要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比如四川省發改委特彆強調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對調整價格後藥品銷售數量產生明顯變化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不執行通知規定的,依法嚴肅查處。市民若發現經營者超出公布價格銷售藥品,可撥打12358舉報。

實質

“老藥”變“新藥”的背後,實質是“老藥”變“新價”。比如一種名為巴米爾泡騰片的藥品,其實就是阿司匹林改的,但價格卻從幾分錢一片變到了1塊錢一片,“老藥”“新藥”一字之差,價格卻相差幾十倍。 就其本質,恰是制度設計的缺陷。與一般消費品不同,藥品的特殊屬性決定了藥品的生產、流通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質,不能完全靠市場調節,藥品價格也不能完全走市場化道路。即使在高度市場化的國家,也有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作為公共醫療衛生服務的支撐。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就是由國家按照安全、有效、必需、價廉的原則,制定基本藥物目錄;政府招標組織國家基本藥物的生產、採購和配送,保證基本用藥,嚴格使用管理,降低藥品費用。用形象的比喻,就是以“有形之手”從源頭上把基本藥物的價格管住。

原因

壟斷經營

“降價死”是中國藥品市場的獨有特色。這與中國時下實行的藥品生產和銷售制度不無關係。中國有六七千家藥品生產商,在生產方面,這個數字表征著激烈的競爭現狀。但在“無形的手”的作用下,生產領域絕不是誘發“降價死”的主要原因。中國藥品的銷售組織還主要是以醫院為代表的醫療機構,而這些機構又絕大部分被國有體制所壟斷。醫療機構的壟斷經營模式決定了他們在選擇藥品時的強勢地位,他們當然願意選擇高利潤藥品而放棄降價的藥品。

利益的驅動

表現在形式上,就是許多醫院存在大量“吃回扣”的現象。醫生為了“回扣”故意開高價方、開偏方,從而疏遠本應占領市場主體的低價藥。藥品價格越低,越是賣不出去,這是因為老百姓對於藥品的消費一直處於被動狀態,由於有回扣、利潤誘惑,醫生自然開那些利潤高的藥品,價格低、利潤小的藥品也就很少能為百姓使用。代理商和醫療機構不進降價藥、低價藥,藥品生產企業也就只好停止生產。 例如用於增加免疫功能的“胸腺肽注射液”,進口的700元一瓶,合資生產的200元一瓶,國產的五六元錢一瓶,藥效基本一樣,但由於醫院用國產藥只有幾角錢的利潤,所以基本不進貨,長此以往,國產的“胸腺肽注射液”就將被淘汰。

體制問題

當前實行的“醫藥不分”的體制,使藥品銷售與醫療機構和醫生之間發生了直接的經濟利益關係,這種利益把藥企和醫生拉向了“價重於效、價高於效、價先於效”的道路,促使他們向利益傾斜,不改變這個體制,百姓仍要吃高價藥。

新藥審批不嚴

中國每年幾乎都要批准1萬多種新藥。一種新藥的申報資料至少要1米多高,如果1萬種都是新藥,資料厚度就有10公里高,審批人員不可能在一年內看完這么多的資料,目前所謂的‘新藥’並不是新研發的藥,而是老藥換了身新衣服。

解決措施

處方藥政府定價

中國現行的藥品定價機制,一是市場定價,再一個就是政府定價。即納入醫保目錄的藥品屬於政府定價的範圍,由物價管理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沒有納入醫保目錄的藥品,價格由生產者說了算,企業怎么說,物價部門就怎么定。而納入政府定價的藥品數量僅占我國全部上市藥品數量的10%,其餘的基本上屬於市場定價。可以說,價格虛高的藥品大都屬於市場定價藥品。處方藥政府定價,至少有兩大好處。首先,禁止了藥企亂定價、亂報價,使藥價逐漸回歸理性。此前,廣東省實行 “網上限價競價陽光採購”,一家企業生產的肺寧丸(0.2g)報價為36.68元,結果被專家“砍”到0.13元,降價幅度達99.66%。市場定藥價之害,可見一斑。其次,切斷了降價藥“變身”後路,有利於避免藥品“降價死”。

體制改革

政府定價也只是制定最高限價,在“以藥養醫”體制下,15%的加價權仍在誘惑著醫療機構偏愛高價藥。由於不同企業加工工藝、劑型、包裝、質量品牌、生產成本不盡相同,相互之間在進入醫療機構時又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因此藥價最終不僅有差異,而且可能差異很大。即使藥價透明了,醫療機構用藥不合理、選擇高價藥的矛盾也沒有徹底解決。
“以藥養醫”還可能導致藥企不正當、無序競爭,產生醫療腐敗之禍。為使藥品順利進入醫療機構,這樣那樣的提成、回扣勢必增加藥品的成本,而這部分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無一例外地還得落在患者身上。所以要讓藥價真正體現其價值,仍須痛下決心,改變“以藥養醫”的醫療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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