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釋義
只有產品有附加值才有社會
財富的增加、
生產力的發展,而
GDP則可以在產品沒有附加值的情況下得到增長。經濟主體的作用在產品價值中所占的比重,與
經濟主體作用於產品中的知識與技術的含量成正比。所謂高附加值產品,就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高知識與技術含量的產品。在價格反映價值的正常情況下,產品附加值高低與產品利潤高低成正比。在價格不能反映價值的不正常情況下,產品附加值高低與產品利潤高低不成正比,例如房地產就是低附加值高利潤的產品。價格背離價值的市場經濟不是完善的市場經濟。價格背離價值的根本原因是投機和壟斷,投機和壟斷盛行的根本原因是GDP增長方式。價格背離價值會抑制經濟主體提高產品附加值的積極性,例如我國房地產暴利驅使大量原來生產高附加值產品的企業轉型開發房地產,這不利於我國產業結構提升。推行創新驅動型經濟成長方式,用中國創造代替中國製造,用自有品牌中國製造代替貼牌中國製造,就是為了提高產品附加值。產品附加值高低決定GDP含金量,GDP含金量決定GDP、人均GDP增長與人民實際生活水平提高關聯度大小。如果說創新驅動是經濟成長方式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根本動力,那么根本改變GDP增長方式,抑制投機,打破非法壟斷,打擊非法暴利,使價格反映價值、產品附加值高低與產品利潤高低成正比,則是創新驅動的根本動力。根本改變GDP增長方式、抑制投機、打破
非法壟斷、打擊非法暴利屬於政府
巨觀調控範疇。
附加值(Added Value )是附加價值的簡稱,是在產品的原有價值的基礎上,通過生產過程中的有效勞動新創造的價值,即附加在產品原有價值上的新價值,附加值的實現在於通過有效的行銷手段進行聯接。
哈佛大學出版的《企業管理
百科全書》中對附加價值的解釋如下:附加價值是企業通過生產過程新增加的價值;或者,從企業的銷售額中扣除供生產之用而自其他企業購入的原材料成本,也就是企業的純生產額。
對應以上兩種附加價值的概念,
產品附加值應該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通過企業的內部生產活動等創造的產品附加值和通過
市場戰略在流通領域創造的商品附加值。
高附加值產品,是指“投入產出比”較高的產品。其技術含量、
文化價值等,比一般產品要高出很多,因而市場升值幅度大,獲利高。
日本的產品設計家平島廉久認為;商品提供給消費者的價值有兩種:一種是硬性
商品價值,是指商品實際能提供給消費者的功能,如化妝品就是保護皮膚,服裝就是禦寒;另一種是軟性商品價值,價值,則是指能滿足消費者感性需求的某種文化,象香水就是品牌的高貴感,魅力感等。
服裝就是流行性、季節性、式樣,設計師聲譽等軟性的商品價值。在同質商品大量湧現的當代,人們在購買商品時,挑選的不是硬性
商品價值,而是能滿足人們感性追求的軟性商品價值。
中國的行銷策劃專家認為,構成產品的要素不外乎核心產品、形式產品、附加產品,所謂的附加產品即產品的附加值。由於消費已日益從“物”的消費轉向“感受”的消費,日益傾向於感性、品位、心理滿意等抽象的標準,所以,
產品附加值在市場上的地位就越來越高了,它與產品賣點難以分割,日益溶融一體了。
由於產品創造並滿足了客戶更高層次的需求而使企業獲得的超額回報。也即消費者為得到產品或服務而付出的價錢與企業為產品付出的成本之間的差值就是附加值,差值越大,企業獲得的附加值越高。
較早提出產品附加值這一概念的是美國經營顧問專家
拉卡(A.W.Rucker),他指出:“生產價值(Production Value)是因為企業的生產活動所附加於原材料上增加的價值,也就是由總銷售額減掉原材料費、動力費、消耗品費後得到的附加值數值。”這裡的生產價值實際上就是附加值。從拉卡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附加值是附加在原材料及勞動之上的價值, 它是由總銷售額減去一系列費用後的剩餘。
與拉卡的切入點不同,另一位附加值學說的創始人——
雷曼(M.R.Lehman)採取“加法”對附加值進行定義,把附加值稱為“
創造價值” (Created Value),並認為它是由薪金、津貼、交易稅、
營業稅、
資本利息和自由資金收益等之和構成。實際上,雷曼定義的附加值就是工資、利息和稅利三部分之和。雷曼定義與
拉卡定義的主要不同在於前者用生產總額代替了銷售總額,並將折舊費看成非附加值構成。
折衷於拉卡和雷曼之間的附加值定義由日本專家
竹山正憲提出,他認為附加值乃是在企業外部購進的價值上重新加上自己公司所創造的那部分價值。竹山正憲也採用減法的形式計算附加值:附加值=銷售額(或生產額)-外部購進價值(非附加值)。對拉卡和雷曼定義的折衷表現在竹山正憲提出的“粗附加值”和“純附加值”概念上,所謂“純附加值”即工資、利息和稅利三部分之和,這與雷曼的定義一致,而“粗附加值”則在“純附加值”的基礎上加入
折舊費用,也就與拉卡的定義相吻合。
廣泛採用的附加值概念是由美國知名管理學家
杜拉克(P.F.Drucker)從
市場行銷學的角度提出的,他將附加值稱為“貢獻價值” (Contribution Value),它是企業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所得之總額與由外部買進的原材料或服務的採購額之間的差值。杜拉克明確地將服務等無形產品引入到附加值的定義之中,這對於分析第三產業的附加值至關重要。同時,杜拉克強調企業創造的附加值是企業對社會的一種貢獻:從巨觀來看,全社會企業貢獻價值的總量大小可以反映該國的
國民收入狀況;從微觀來看,貢獻價值直接反映企業的盈虧狀況。
1、附加值產品是指在產品加工過程中通過工藝、技術、服務乃至品牌等手段使產品得到較大的增值,而不是單純的要素投入形成的物化價值。
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加工過程只要存在增值較高的環節就可謂這
高附加值產品。
2、附加值產品通常是指“投放產出比”較高的產品。它的技術含量、
文化價值等比一般產品要高出許多,因而市場升值幅度大,獲利高。
3、附加值產品不能等同於高技術、
高消費、高檔次產品,後者只有成為高效益產品時才能稱為高附加值產品。是技術密集度高、市場需求度高、品牌知名度高、產品質量優異,基本質特徵是經濟效益好。
產品附加值的高低通常用附加值率來衡量。附加值率是小於1的值。產品
高附加值率越大,產品的附加值就越大,我們把這類產品稱為高附加值產品。相反,產品附加值率越小,產品的附加值就越小,我們把這類產品稱為
低附加值產品。一般來就說,附加值率是以0.3為界。大於0.3稱為為高附加值產品,小於0.3稱為低附加值產品。
尚沒有檢索到有關附加值率計算的文獻。但從附加值的定義來看,對於工業產品,其附加值即為增加值。因為,可用
工業增加值率來代表工業產品的附加值率。
工業增加值率:指在一定時期內工業增加值占同期工業總產值的綞,反映降低
中間消耗的經濟效益。
工業增加值率(%)=----------*100%
工業總產值(現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