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阿里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阿里地區行政公署組成部門。

歷史沿革,內設機構,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歷史沿革

2002年5月9日成立阿里地區建設局
2010年5月11日更名阿里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12月22日成立阿里地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與阿里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一套班子兩個牌子,機構名稱為阿里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阿里地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內設機構

局機關內設4個科室,分別為辦公室、住房保障和房地產業科(公積金監督管理科 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城鄉建設規劃科、建築市場監管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科)。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4個,分別為阿里地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阿里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阿里地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心(招投標管理中心)、阿里地區城鄉建設重點項目管理中心。事業單位2個,分別為阿里地區給排水管理所、阿里地區獅泉河鎮污水處理中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政策和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指導實施。
(二)承擔全地區保障性住房的責任。擬訂公共租賃住房、周轉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阿里地區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並負責組織實施。編制全地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地區公有房屋統計及管理的責任。
(三)承擔推進全地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區情的住房政策,指導管理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我地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範全地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負責全地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地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地區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六)承擔規範全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地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地區行署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七)承擔建立適合區情的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性標準,參與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擬訂全地區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指導全地區市政工程項目的管理和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地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的初審和上報工作,負責地區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監督管理和稽查工作,參與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藏式傳統建築研究、保護、開發和利用工作;負責對全地區建設工程抗震防災的綜合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負責全地區城鎮燃氣管理職責。
(九)承擔規範、指導全地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我地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牧區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地區重點鎮的建設。
(十)承擔推進全地區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全地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地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區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程式性審查。負責阿里地區建築領域清理拖欠項目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資工作。
(十二)承擔全地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全地區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實施全地區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執行工程質量監督標準,核定工程質量等級,參與國家級、部級、自治區級、地區級優質工程項目的核准、推薦工作。承擔建材行業微觀管理的責任。
(十三)負責對城鄉規劃、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市場、房地產市場等行業稽查工作;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體系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制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投訴舉報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並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統計系統;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稽查工作。
(十四)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指導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行業執業資格制度和崗位技能鑑定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五)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統一的建設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項目計價依據、計價標準和採集、整理、測算和發布有關建設工程的材料、人工、機械台班價格和建築市場參考價等造價信息。對工程計價宣貫、日常解釋、答疑;調解工程造價爭議、糾紛,並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的造價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地區有形建築市場(或工程交易市場)工作,依法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審查招標單位資質或其代理諮詢單位資格;制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招投標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對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和舉報;定期發布工程造價相關信息。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地區關於項目投資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我地區實際,研究擬定我地區住房城鎮建設系統項目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積極溝通有關部門,努力爭取上級對阿里地區住房和城鎮建設系統的項目投資力度。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擔任保障性住房和城鎮基礎設施類項目法人,做好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組織建設、竣(交)工驗收、項目評審等一系列工作。
(十七)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區域合作與交流。
(十八)承辦地區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龐永旺黨組書記、副局長(副主任)
尼瑪黨組副書記、局長(主任)
普布次仁黨組成員、調研員
歐珠多吉黨組成員、副局長(副主任)
段俊峰黨組成員、副局長(副主任)
加央次仁副調研員
羅江國副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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