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區生態環境局

阿里地區生態環境局是阿里地區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標準、規劃;組織編制全地區環境保護功能區劃;執行自治區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定並監督設施全地區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地方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地方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地方重大突發換進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配合解決有關跨區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地區重點流域、區域換進污染防治工作。
(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地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設施全地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生態阿里和西藏高原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建設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四)對地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方向、全地區財政性資金安排提出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地區級以上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地區生態保護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阿里建設和西藏高原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建設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向地區行署提出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審批建議,負責建立綜合類型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地區生物多樣性保護。
(六)承擔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地區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阿里地區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七)負責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自治區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態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組織指導全地區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環評要求和許可權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對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預審。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項目和管理全地區環境監測和地方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施環境質量公報制度,統一發布全地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開展輻射環境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全地區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二)承辦地區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保衛、信息、政務公開、人事編制、勞動工資、人員培訓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和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全地區環境行政表彰。承擔環境保護系統職(執)業資格管理和指導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信訪工作,組織辦理民眾來信、來訪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承擔局系統財務管理、各類經費會計核算、內部審計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黨群、工會、共青團員和婦女等工作。
(二)生態保護與規劃科
組織編制全地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部門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全地區環境保護基礎實施建設規劃。負責管理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組織申報各類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並做好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生態阿里建設和西藏高原國家生態屏障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農牧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地區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於生態農業建設;參與擬定生態補償政策。承擔環境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實施地區環境保護宣傳規劃、綱要。負責協調有關環境保護新聞的採訪報導。
(三)污染防治科。
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態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實施飲用水水源地、重點區域和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幾排污許可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承擔全地區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環境狀況等環境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建設、管理地區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檢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負責有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編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治理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監督管理輻射安全和電磁輻射環境防護工作。承擔放射源銷售、使用安全許可審批工作。負責輻射防護工作。承擔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輸變電設施幾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負責預審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輸變電設施與線路等輻射環境管理有關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四)環境影響評價科
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分級審批規定,承擔對各類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預審。負責地區審批的建設項目“三同時”(防治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落實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提出行業限批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後評價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

直屬單位

(一)地區環境監測站
參與制定全地區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為環境管理和決策提供科學技術支持。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為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提供監測數據。承擔地區環境監測網建設和運行,負責環境質量與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的運行和管理。為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和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提供環境監測服務,並提供社會需要的其他委託監測服務。承辦地區環保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地區環境監測支隊
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負責受理環境信訪與舉報;協助地區環境保護局調查全地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協調全地區重大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組織全地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承擔環境執法後督查和掛牌督辦工作;組織開展全地區環境執法稽查和排污收費稽查;承擔地區環境應急工作。承辦地區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地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對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和環境影響報告書(敏感項目、敏感區域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審查;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方案進行技術審核;協調組織全地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人員和環境影響評價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資質考核;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技術性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工程的技術評估、諮詢服務工作;承辦地區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不定級別,事業編制1名,由辦公室管理,經費來源為全額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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