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26號)精神,設立阿拉善盟金融工作辦公室,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金融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盟金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支持金融業的措施,推動全盟金融業發展;研究分析金融形勢,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二)承擔與駐盟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工作,積極推動金融企業在盟內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最佳化配置。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全盟金融機構、金融業中介及各類一金融業有關的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和完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機制和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查處的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地區金融穩定。
(四)指導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對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設立、增資擴股、股權轉讓、註銷關閉提出意見,推動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機制。
(五)負責組織和協調企業上市前期改制工作,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提出意見;配合證監部門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指導全盟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和資產重組等工作,化解上市公司相關風險;指導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規範發展;管理盟內非上市企業股權交易市場。
(六)負責推動中小企業和全盟重點項目、招商引資項目融資、協調地方金融機構完善適應中小企業的評級授信制度,開發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的金融服務產品,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負責會同財政局對全盟中小企業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負責管理阿拉善盟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公司;組織、協調、引導中小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七)承擔全盟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監管要求,對我盟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進行初審,監管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活動,處置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承擔對阿拉善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的管理。
(八)承擔對全盟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要求,對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終止進行初審,監管小額貸款以司經營活動,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風險。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貫徹落實落實金融法規和政策,編制金融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盟金融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承辦會議、文電、機要、檔案、財務、信訪、信息、宣傳、督查等有關事項;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及幹部培訓教育工作;承擔機關黨建、紀檢工作。
(二)銀行保險科
負責配合銀行業、保險業監管部門對駐盟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及有關中介機構進行規範管理,幫助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銀行業、保險行業協會工作;積極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在盟內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最佳化配置;指導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對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設立、增資擴股、股權轉讓、註銷關閉提出意見。協調地方金融機構完善適應中小企業的評級授信制度,開發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的金融服務產品;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機制和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整頓與規範金融秩序;負責對全盟金融業運行情況進行統計、研究和分析,提出相關建議;承擔對金融機構考核評價和表彰獎勵的各項前期工作;負責協調推動中小企業和全盟重點項目、招商引資項目的信貸融資;負責會同財政局對全盟中小企業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負責管理阿拉善盟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公司。
(三)資本市場科
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對證券期貨機構、上市公司以及與證券業有關的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盟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和資產重組等工作,組織和協調企業上市前期改制工作,研究擬定培育和扶持上市後備企業的政策措施,推動我盟企業境內外上市;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創業投資基金、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組織、協調、引導中小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對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阿盟辦事處業務工作進行指導。承擔阿拉善盟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地方金融科
負責對全盟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指導各旗區監管部門做好日常監管工作。對全盟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重組、終止進行初審;負責制定風險處置應急預案,處置相關風險;負責對行業運行情況進行統計、研究和分析,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安排使用並監督管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等財政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專項資金。指導內蒙古小額信貸協會阿拉善分會工作。
人員編制
盟金融工作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1正1副),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級職數4名。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阿拉善盟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阿拉善盟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