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災科技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防災科技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於2017年9月1日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災科技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防災科技學院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規範管理、依法治校,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院學生行為準則》、《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學院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事先書面向學院學科與研究生處請假,因病請假者應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同)證明。請假經學院學科與研究生處批准,方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院對辦理報到入學的新生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學院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內經治療康復的,可在下學年新生入學報到時間內向學院提交入學申請,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開學兩周內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後兩年。超過年限而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入學後,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一周內,學生應當按時到學科與研究生處培養科報到,辦理註冊手續。每學年第一學期應交齊學年應交費用,方能註冊。未按學院規定繳納應交費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因請假或欠費不能如期註冊的,應當到學科與研究生處培養科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的、未註冊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對於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經認定,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以上報教育部的專業(領域)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為準,一般為三年。原則上不允許學生提前畢業。研究生在校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最長不超過六年。
第九條 學生可延長學習年限,除應徵入伍和休學創業實踐外,延長學習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學生在延長學習期內應履行註冊手續,休學時間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十條 新生或在校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後兩年。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十一條 新生或在校學生可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實踐,學習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學生申請休學創業實踐,應當經過學院創新創業教育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符合創業要求,方可休學。
第十二條 研究生因客觀原因在學制規定年限內無法完成學業的,應在每年5月份之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長學習期限的申請,經導師審核批准後報學科與研究生處備案;因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需要延期的,由學生申請,經導師審核批准後報學科與研究生處備案。研究生超過學制年限三個月未辦理延長學習期限申請者,視為自動退學。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類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及其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考核成績及格,獲得相應學分;成績不及格,不能獲得學分。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不合格的課程給予一次補考機會,如補考仍未及格必須予以重修。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體育成績評定根據考勤、課內教學、競賽項目等情況綜合評定。
思想品德、體育考核評定結果,作為獎懲依據予以考慮。
第十五條 學生根據學院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領域)方向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領域)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院認可的開放式網路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院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折算成分數計入評獎、評優考核。
第十七條 學生學業成績以學籍檔案記錄為準,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將分別被標註“補考”或“重修”字樣。
第十八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九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院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教學和實踐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經導師同意並報學科與研究生處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的,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和實踐過程中應嚴守誠信原則,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不誠信行為將記錄在學生的學籍檔案中;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的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在查明並公示後予以取消。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領域或方向;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院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和領域。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院可以優先考慮。
學院在第二學期開始前統一辦理轉專業、領域(培養方向)申請;申請由學生自行提出,申請轉專業(培養方向)的學生應當徵得轉出與擬轉入導師同意,經學科與研究生處審核、公示後,報主管院長批准。
第二十三條 獲準轉專業(培養方向)的研究生應嚴格執行轉入專業(培養方向)的培養方案。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況不允許轉專業、領域(培養方向):
轉入專業、領域該生錄取年份分數線高於轉出專業、領域當年分數線;
不允許跨學科門類轉專業、領域;
3.申請二次轉專業(培養方向)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轉出學院專業、領域錄取成績低於擬轉入學院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全國研究生招生統一考試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等);
(六)擬轉入學院與轉出學院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學科門類的;
(八)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因學院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院將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院。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本校和擬轉入學院同意,由轉入學院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該校培養要求且學院有培養能力的,經轉入學院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學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出和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河北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學院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 對於他校轉入學生也將按照國家、河北省等相關規定以及上述公平原則予以嚴格把握。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應當在學院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院批准,可以休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達到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病假、事假累計達到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應徵入伍、創業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年為期,在校期間最多可辦理2次休學。休學學生不得中途申請復學。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經導師同意、學科與研究生處審查後,發給休學證明。休學學生辦理完休學手續後,應當在兩天內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院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因傷病休學的學生,其醫療費待遇與在校生相同。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相應學期開學兩周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導師同意,經學院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學學生編入原專業、領域(方向)下一年級學習,如下一年級該專業無後續班時,可調到其他學制相同、學科相近的專業、領域(方向)學習。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持休學證明及相關部門的全年表現鑑定向學科與研究生處辦理復學手續;
(二)因傷病休學的,除上述要求外還應當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健康診斷證明,經校醫務室複查合格、認定可以正常在校學習的,方可復學;
(三)參軍退役後申請復學,應持退役證向學籍管理部門辦理復學手續。
第七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處理:
(一)在學院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准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導師同意,經學院審查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除本人申請退學的,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科與研究生處公示,告知學生作出退學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公示無異議後報院務會會議研究決定。
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已離校或難於聯繫的,在學院網站主頁公告十個工作日,逾期視為送達。
第三十六條 退學學生應當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院有關部門註銷其在校各種關係。
第三十七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按學院相關規定提出申訴。申訴期間,暫緩退學決定的執行。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領域(方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獲得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德、智、體、美等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發給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在基準學制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可參加學院組織的延期畢業生考核,三年內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予以換髮畢業證書。
(二)在學院規定最長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不再換髮畢業證書,按永久結業處理。
(三)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在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後,經學院審查達到畢業要求,予以換髮畢業證書。
換髮畢業證書時,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頒發寫實性學習證明,經學生申請,可頒發肄業證書。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院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檔案,學院審查後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二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四十三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院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院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院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五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科與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研究生學生相關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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