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間距

防火間距

防火間距是一幢建築物起火,對面建築物在熱輻射的作用下,即使沒有任何保護措施,也不會起火的最小距離。火災能否蔓延到相鄰建築物,除建築物間的距離外,還受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的熱輻射、熱對流和飛火等三個因素的制約。在建築物間距離一定的條件下,輻射熱強度越高,相鄰建築物被烤燃的可能性越大; 起火建築物內外冷熱空氣對流速度越快,越容易把尚未燃的物件 (即飛火) 拋向鄰近的可燃物體,從而導致火災蔓延,故保險人受理被保險人的火險投保時,須視建築物的可燃性能和間距而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火間距
  • 外文名: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 作用:防止火災蔓延擴大
  • 考慮因素:如熱輻射、熱對流風向
  • 套用:建築工程
  • 學科:建築學
設定原因,影響因素,基本原則,基本要求,

設定原因

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火災除了在建築物內部蔓延擴大外,有時還會通過一定的途徑蔓延到鄰近的建築物上。為了防止火災在建築物之間蔓延,十分有效的措施就是在相鄰建築物之間留出一定的防火安全距離,即防火間距。從消防方面考慮,防火間距還起到了為消防滅火戰鬥、為建築物內人員和物資的緊急疏散提供場地的作用。在建築總平面布局防火中,確定好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技措施。
通過對建築物進行合理布局和設定防火間距,可以防止火災在相鄰建築物之間蔓延,合理利用和節約土地,並為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提供條件,減少失火對鄰近建築及其居住(或使用)者的熱輻射煙氣影響。

影響因素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很多,如熱輻射、熱對流風向風速、外牆材料的燃燒性能及其開口面積的大小,室內堆放的可燃物種類及數量,相鄰建築物的高度,室內消防設施情況,著火時的氣溫及濕度,消防車到達的時間及撲救情況等。
1.熱輻射。輻射熱是影響防火間距的主要因素。當火焰溫度達到最高數值時,其輻射強度最大,也最危險,如伴有飛火則更危險。
2.熱對流。無風時,因熱對流的溫度在離開視窗以後會大幅降低,所以熱對流對相鄰建築物的影響不大,通常不足以構成威脅。
3.建築物外牆門窗洞口的面積。許多火災實例表明,當建築物外牆開口面積較大時,發生火災後,在可燃物的種類和數量郝栩同的條件下,由於通風好、燃燒快、火焰溫度高,因而熱輻射增強。在此情況下,相鄰建築物接受的熱輻射也多,當達到一定程度時便會很快被烤著起火。
4.建築物的可燃物種類和數量。可燃物種類不同,在一定時間內燃燒火焰的溫度電有差異。如汽油、苯、丙酮等易燃液體,燃燒速度比木材快,發熱量也比木材大,因而熱輻射也比木材強。在一般情況下,可燃物的數量與發熱量成正比關係。
5.風速。風能夠加強可燃物的燃燒,促使火災加快蔓延。露天火災中,風能使燃燒的顆粒和燃燒著的碎片等飛散到數十米遠的地方,強風時則更遠。風給火災的撲救帶來困難。
6.相鄰建築物的高度,一般地說,較高的建築物著火對較低的建築物威脅較小;反之,則較大。特別是當屋頂承重構件毀壞塌落、火焰穿出房頂時,威脅更大。據測定,著火的較低建築物對較高建築物輻射角在30°~45°時,輻射強度最大。
7.建築物內消防設施,建築物內設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較完善的其他消防設施時,能將火災撲滅在初期階段。這樣不僅可以減少火災對建築物造成的損失,而且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火災蔓延到附近其他建築物的可能性。可見,在防火條件和建築物防火間距大體相同的情況下,設有完善消防沒施的建築物比消防設施不完善的建築物的安全性要高。
8.滅火時間。建築物發生火災後,其溫度通常隨著火災延續時間的長短而變化。火災延續時間越長,則火場溫度相應增高,對周圍建築物的威脅增大。當可燃物數量逐漸減少時,火場溫度逐漸降低。

基本原則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很多,在實際工程中不可能都考慮,通常根據以下原則確定建築物的防火間距:
1.考慮熱輻射的作用。火災實例表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低層民用建築,保持7~10m的防火間距,在有消防隊撲救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蔓延到相鄰建築物。
2.考慮滅火作戰的實際需要。建築物的高度不同,救火使用的消防車也不同。對低層建築,普通消防車即可;而對高層建築,則要使用曲臂、雲梯等登高消防車。防火間距應滿足消防車的最大工作迴轉半徑的需要。最小防火間距的寬度應能通過1輛消防車,一般宜為4m。
3.有利於節約用地。在有消防隊撲救的條件下,以能夠阻止火災向相鄰建築物蔓延為原則。
4.防火間距計算。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物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牆有凸出的可燃結構,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如為儲罐或堆場,則應從儲罐外壁或堆場的堆垛外緣算起。
5.其他。兩座相鄰建築較高的一面外牆作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基本要求

各區域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消防技術規範和有關地方法規的要求。其具體要求為以下幾點。
(1)禁火作業區距離生活區應不小於15m,距離其他區域應不小於25m。
(2)易燃、可燃材料的堆料場及倉庫距離修建的建築物和其他區域應不小於20rn。
(3)易燃廢品的集中場地距離修建的建築物和其他區域應不小於30m。
(4)防火間距內,不應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5)臨時設施最小防火間距,要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和國務院《關於工棚臨時宿舍和衛生設施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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