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要點
進攻要求
持球隊員必須預計到對方的防守,每當防守隊員出現在他的面前並占據了合理的防守位置時,他必須隨時控制好自己的身體,要么立即停步。要么立即改變移動方向,以避免與防守者發生身體接觸。否則,此時一旦發生了身體接觸並造成了
侵人犯規,則由持球隊員負責。
防守要求
防守隊員必須占有合法的防守位置。這個合法的防守位置是指:(重點)當防守隊員面對對手。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兩腳之間的距離一般與自己的肩同寬或者稍寬於肩,不得採用分腳過寬的跨立姿勢著地。此外,合法的防守位置垂直延伸到他的上面空間,他可將手伸於頭上,但兩臂必須垂直。因此,合法的防守位置可視為一個長方形的垂直平面。地面上短邊的寬度由隊員的兩腳所限定,兩個長邊由腳著地點垂直向上伸延,在空中的另一短邊位於隊員跳起所能達到的高度上。根據垂直面這一原則,如果在進攻隊員垂直面上空發生了身體接觸並造成了侵人犯規,由防守隊員負責,反之,如果在防守隊員垂直面上空發生了身體接觸並造成了侵人犯規,則由進攻隊員負責。各自垂直面上空,隨著隊員的移動而移動,各自垂直面上空都不得被對方侵占,除非是沒有發生身體接觸,或發生了身體接觸而未構成侵人犯規。如果防守隊員防守時採用不正確的防守位置,或不正確的防守姿勢,企圖用行、肩、臀和腿,阻止持球隊員從自己身邊
運球突破而發生了非法的身體接觸,就是阻擋犯規。當持球隊員
持球突破時,防守隊員如果不是向後或向兩側後撤步,如果不是首先站好位置,並且接觸不是發生在軀幹部位而是迎著持球隊員上部,主動與持球隊員造成非法的身體接觸,也是防守隊員阻擋犯規。
其他情況
如果持球隊員,不顧防守隊員已站好的
合法防守位置,強行運球從防守隊員面前通過時,用肩、肘衝撞了防守隊員,就是持球隊負擔侵人犯規。若運球隊員用僅動作,使其肩或頭部超過防守隊員時,防守隊員在調整其防守位置時,不得與進攻隊員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否則就是防守隊員阻擋犯規。如果運球隊員用臀部頂撞已站好的防守位置的隊員,或者運球隊員運球到籃下向前、向後、向左、向右傾斜起
跳投籃,或者跳起投籃後衝撞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隊員,或者運球突分後衝撞了防守隊員,這種犯了
垂直原則的起跳方法與防守隊員發生了非法的身體接觸,都應判持球隊員
撞人犯規。
發生情況
判罰方法
帶球撞人與阻擋之間的差距非常的模糊,特別是在雙方球員高速運動的前提下,裁判往往是憑藉一種職業的敏銳吹罰,並非每一次都可以憑藉肉眼觀察得毫無瑕疵,這也是球場上一旦出現哨響裁判手勢為帶球撞人或者阻擋的時候,判罰不利的一方球員幾乎都會上前和裁判理論幾句的原因。
判罰理由
通常裁判的吹罰的根本原則是位置決定一切,通俗來說,誰先占據有利位置,就會產生對於其有利的判罰。當然,所有籃球規則都會判斷產生這種情況下,雙方球員是否有手臂或者腳步的推搡附加動作,一旦出現這類動作,就會導致不利判罰。此外,在NBA的空間規則中,如果防守方球員擋住進攻方球員行進路線的情況下,應該留給進攻方球員選擇改變方向的時間與距離,通常情況下,這個時間與距離的默認為一步的距離(對於無球球員)。如果防守方球員就位,並且與進攻方球員保持該距離或者該距離以上,依然發生身體碰撞,判斷帶球撞人;如果防守球員就位的時候,並沒有保持合理距離,可以認定阻擋;這兩種情況因為當時的攻防兩方的球員都在移動,有時候會因為每一個人的視角不同而產生弱小差異,而且,當進攻方球員高速運動的時刻,即便是留有一步空間也因為慣性無法轉向或者停止。
規則吹罰
而在NBA的三秒區內,有一條半圓弧的線,以上的帶球撞人規則,不適用於該弧線靠近底線一側的身體碰撞行為。為了鼓勵進攻和強化聯賽的觀賞性,聯盟認定在該弧線底線一側的空間發生進攻持球移動的球員與防守球員的身體接觸,不會被吹罰帶球撞人,換而言之,也就是該區域內只會產生防守阻擋的判罰,但是該規則的適用前提是進攻方球員無惡意的以及違背
體育道德的行為,假設進攻方持球球員利用該規則使用有傷害性的動作攻擊防守球員,裁判可以用
惡意犯規等關於體育道德以及球場安全方面的適用規則吹罰。
擋拆判罰
此外,該用於判斷帶球撞人與阻擋的界定規則,同樣適用於判斷無球撞人和擋拆犯規,也就是說,距離的條款在攻防雙方無球球員的移動中也是有效的,這類判斷大多使用於擋拆配合中的上前單擋的球員與防守球員之間的身體接觸。只是,與上述的帶球撞人對應的阻擋規則的側重點稍有不同,無球撞人以及對應的阻擋,除了距離問題,更著重與身體接觸的時候雙方球員是否有膝蓋手部的不必要動作。這點規則的來源於很久之前的
籃球場地的典故,因為時間長遠無從考證,傳聞最初的
籃球比賽沒有專門場地,經常性在舞廳進行,進攻方球員往往利用舞廳內的柱子繞圈擺脫防守球員,這個柱子的作用便是類似於現代籃球的進攻方
擋拆球員,而在舞廳的柱子而言,絕對靜止不會使用附加動作算計防守球員,而防守球員當對手繞柱準備擺脫時,也不會無聊到企圖用手推開柱子,這兩種判斷的延伸,就是現代
籃球規則中的無球撞人和擋拆
阻擋的界定。
如何判斷
要準確地判所帶球控人與阻擋犯規,了解掌握上述的理論根據之外,還必須做到和注意以下幾點:
一、克服“持球有理”和掌握“進攻有理”的吹判方法。
二、不要被防守隊員的假象所迷惑。有時持球隊員運球突破時,輕微地碰了一下防守隊員。有的防守隊員則以倒地、雙手捂胸、抱肚,或大喊大叫的假象,來迷惑裁判員。
三、兩個裁判員要加強分工配合,特別是兩裁判員對持球突破隊員與防守突破隊員發生犯規伺時鳴哨時,要加強視線上的聯繫,必要時兩裁判員要商定後再作出正確的宣判,以避免盲判的不一致而造成比賽的混亂.
四、必須牢記和運用下列原則:
(1)防守隊員必須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
(2)防守隊員可以側移或後撤來保持合法的防守位置。
(3)防守隊員必須是首先站好位置,並且接觸必須是發生在軀幹部分.
(4)隊員有權落在他跳起的同一地點.
(5)隊員有權落在他跳起前對方沒有占據的其他地點。
(6)隊員對從地面到頭頂上的這部分空間擁有權利。
犯規條件
合理衝撞:雙方運動員在搶球時,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用肩以下至肘部以上的部位向對方的同樣的部位做力量適當的衝撞。 第一:衝撞目的必須用於控球或搶球,球必須在可控制範圍內(1~2米內)
(解釋為:不可以無目的的撞擊無球隊員。
第二:衝撞時,人必須向球跑動,必須以球做目標。
(解釋為:合理衝撞方向為,同向跑動,而絕不是面對面撞,和大角度的斜撞。
第三:衝撞時,臂部緊貼自己上體體側。
(解釋為:手臂不可抬起,用合理的肘部至肩撞擊同樣部位,拉、推人犯規,非合理衝撞
第四:衝撞力量適當,不得用力過猛或帶有危險性的動作。
(解釋為:衝撞要合理,無傷害性的動作,均為合理衝撞 阻擋犯規:
裁判規則第十二章規定其中的第3項目,為阻擋定義。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
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制範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衝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第一:啟動和絕對速度明顯優於對手,而他未觸球時即擋住他啟動後的方向。
(解釋為:擋住隊員,目的非爭球目的,和合理衝撞的概念區別一點為,方向性,合理衝撞第二條,和球同向的衝撞算合理,而阻擋為,非同向或者反向,切目標非爭球第二:速度相當,對方用上身肢體阻擋情形,算犯規
(解釋為:用手拉人,推人的非正常方式奪球,造成對己方有利的情況
第三:攻方高速前進,而守方一步距離變向,守方主動迎上固定阻擋,致進攻停止,算阻擋犯規
(解釋為:主動迎上戰樁式,要點無搶球動作,判罰故意阻擋犯規<和籃球相反>
第四:在防方判斷意圖明確,有觸球改變球運行方向,高速回追中身體碰撞,進攻隊員沒有改變運動方向,皮球處雙方共同區域,進攻隊員明顯無法在防守之前觸球等情況,都算好球
(解釋為:後衛轉身,對球方向,表示和進攻隊員同時追這個球,即使放慢速度,都屬好球。後衛正對者隊員,而背對者球,或者不及轉身,擋在進攻隊員
前進路線上算阻擋。
一定要注意為:一個是運動的,一個是靜止的,簡單說,同向運動中的衝撞算好球,明顯靜止的衝撞算犯規。 國際理事會決議:第七條<也就為護球出邊線合理非阻擋犯規>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並不屬於規則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制範圍,他可根據戰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衝撞。
帶球撞人
《NBA規則媒體指南》上關於阻擋犯規和帶球撞人犯規是這樣解釋的:“如果防守隊員未能進入到一個合法的防守位置(也就是在進攻隊員切入到這個位置前占據了這個位置),這時身體接觸發生了,將是阻擋犯規。如果防守隊員進入到一個合法的位置,進攻隊員衝撞防守隊員,將是進攻犯規。在上面兩種情況中,如果身體接觸很輕微,則雙方都沒有犯規。為了進入到合法的防守位置,防守隊員必須使自己的軀體處於進攻隊員的正前方。當進攻隊員上籃的時候,防守隊員必須在進攻隊員進行投籃移動之前到達防守位置。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防守隊員必須到達位置,留出足夠的機會(空間、時間)讓進攻隊員停止或者轉向。如防守隊員已經到達位置,這時身體接觸發生了,將是進攻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