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將原防城港市港口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四)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五)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七)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八)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大中專、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港口區就業管理政策。
(四)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計畫的核准。
(七)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抓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工作,組織開展、指導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留學人員來港口區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
(九)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擬訂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歸口管理全區出國(境)培訓工作,綜合管理來港口區工作的外國專家。
(十二)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擬訂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擬訂並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人事、機構編制、後勤等工作。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普法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信訪事項受理、複查、覆核工作,承擔局機關接訪工作;承擔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財務和綜合統計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二)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與基金監督股
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涉及社會保險基金方面的有關案件;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承辦企業年金運營機構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城鎮居民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區本級直屬單位及中央、自治區、市直單位在本區參加養老保險人員享受待遇條件的審核;負責建立失業預警和失業動態監測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審核;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制度及標準,負責對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核。
組織實施醫療、生育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規劃、基金管理辦法、用藥和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管理標準;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立條件、標準及服務管理辦法;負責全區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工傷保險和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組織實施全區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或公傷確認工作。
(三)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開發和就業促進股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規劃;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組織擬訂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組織實施急需緊缺人才的開發工作;擬訂流動人員調配及隨軍家屬安置方案;負責區直政府系列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區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人事代理對象的出國政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平台管理;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城鄉勞動者就業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市場、職業能力建設和就業培訓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
擬訂全區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大中專、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辦就業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
(四)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股
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的實施和管理辦法,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交流與迴避、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登記的管理制度,承擔區人民政府直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調任、調配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聘任制公務員工作;負責區政府部門公務員晉升科員職務的審核工作; 負責區政府部門新錄用科員以下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任職定級的審核工作。
負責組織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聘任制公務員的公開招聘相關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行政獎勵工作;初步審核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獎勵表彰人員;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組織和指導公務員的懲戒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辭職、辭退和公務員申訴控告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和區人民政府直屬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
承擔全區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督促檢查各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和隨調配偶工作安排情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宣傳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和穩定工作。
(五)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業技術人員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負責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職稱制度改革和職稱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稱號專家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全區的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回國專家、留學人員來港口區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我區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承擔引智成果推廣工作;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引進項目的申報工作;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承擔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崗位設定、人員招聘、流動、調配、職務聘任、考核、獎勵、懲戒、辭聘解聘工作;負責管理許可權範圍內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並組織實施,承辦公開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承辦補充人員計畫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項並監督實施。
(六)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資福利與退休股
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及喪葬費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資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科員以下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工作;承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工資及離退休(退職)費變動審核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貫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和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
(七)防城港市港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和調解仲裁股
指導、監督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關係和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參與或直接調查處理勞動監察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對跨地區勞動監察案件進行協調處理;負責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和仲裁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關係政策,貫徹落實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