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自治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草擬我市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辦法。負責全市輻射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對全市放射性設施安全、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輻射的設施和活動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對全市伴有輻射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包括報告表)審核和“三同時”檢查及竣工驗收、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放射性防護設施使用、排污許可事項進行初審,協調和參與核事故、輻射污染事故應急工作。承擔本市環保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